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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与市场相结合讨论纵览

发布人:zml  发布时间:1990年10月30日 23:24:27  浏览量: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中遇到的首要问题。近年来,我国理论界联系改革实践,不断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研究推向深入。现将讨论中的若干理论问题综述如下。[1]

一、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内在要求

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实质上就是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为什么计划机制必须与市场机制构筑成一个有机整体呢?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两者要求功能互补。

(一)计划机制的长处与缺陷

1.计划机制的长处。

计划机制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调节宏观经济活动和实现社会共同性目标方面。它的长处在于:⑴可以保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重点建设,使经济落后国家的物质技术基础和经济实力迅速增强。⑵可以统筹建设基础设施,消除企业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⑶可以避免价格剧烈波动给社会生产和流通带来的震荡,并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保证稀缺资源的合理分配。⑷可以从全局利益出发安排经济建设,调节长期资源配置,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避免经济行为的短期化。⑸有利于在全社会推行统一的经济政策,在收入分配方面防止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有利于由国家出面制订产业政策,进行风险投资,扶持有发展前途的新兴产业和行业。[2]

2.计划机制的缺陷。

这方面的表现主要是:计划机关接收信息的成本过高,对于复杂的信号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决策带有滞后性。这种状况造成“计划失误”,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微观经济组织丧失经济功能乃至缺乏利益刺激,企业技术改造和竞争的活力不足,经营活动不承担风险,微观资源配置不经济。[3]

(二)市场机制的长处与缺陷

1.市场机制的长处。

市场机制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调节微观经济活动方面。它的长处主要有:⑴通过价格变动,灵活有效地调整供求关系,从而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达到社会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局部平衡。⑵刺激和鼓励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⑶生产要素得以自由流动,资源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合理配置。⑷在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可以降低成本,改进质量,提高效益,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新技术的采用。

1.市场机制的缺陷。

⑴自发调节所需时间过长,而且后果极不确定,往往导致虚假需求和生产的盲目性,还容易助长投机倾向,造成经济不稳定。⑵在资源短缺、生产要素流动性差、价格反应不灵敏、市场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其调节作用会受到极大限制,同时企业的联合和集中可能导致垄断,从而使其长处难以充分发挥。⑶一些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非盈利性企业,无法用它来调节。⑷不能保证实现国家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共同目标,容易造成收入分配上的过分悬殊和两极分化。[4]

(三)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是由功能互补性决定的

显然,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只有取长补短,实现最优结合,才能使自己更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

从计划机制方面看,它的调节必须以对市场需求及市场发展趋势的了解为依据;特别是计划调节的意图要通过市场和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贯彻,计划机制的作用目标也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中实现。因此,计划机制只有在市场运行中才能实现对国民经济活动的有效调节。

从市场机制方面看,它只有与计划机制结合在一起,才能克服各个经济实体在利益关系上的局限性以及调节活动中的短期行为,摆脱自身调节功能的无政府状态;它所难以达到或者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其作用微弱的调节任务,也只能由计划机制去承担;它还必须借助于计划机制来完善其运行条件;[5]它只有与计划机制有机地融为一体,才能在一定时间内减少因供求不平衡而产生的频率,相应增加供求平衡出现的频率;才能降低供求不平衡的强度,相应提高供求平衡的强度,从而更有效地促使商品经济从失衡走向平衡。[6]

因此,计划与市场相结合,主要是由它们各自在功能上的互补性所决定的。

二、计划与市场的共同基础和结合点

(一)计划与市场的共同基础

实现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关键在于寻找两者的共同基础和结合点。关于两者的共同基础,理论界已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都是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的具体实现形式。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一般规律,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共同基础。[7]

计划与市场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统一的关系。这种统一,是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统一。只有用价值规律这一纽带把两者内在地联系起来,才能把计划的长处和市场的积极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计划调节在本质上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结果,市场调节则是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表现。把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从价值规律自发地起作用到人们自觉地、有效地运用价值规律的过程。[8]

(二)计划与市场的结合点

关于计划与市场的结合点,人们尚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有的同志认为,计划与市场的结合点只有一个,就是价格.抓住价格这个支点,便抓住了两者结合的关键。[9]

有的同志认为,发挥国营商业的主渠道作用是计划和市场的结合点.要使市场丰富和活跃,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要通过计划管住,对于非必需品和小商品应该放开,由市场进行调节,而这两者的结合点是国营(包括供销合作)商业。[10]

有的同志认为,计划机制的作用对象是重大生产能力建设,市场机制的作用对象是生产能力既定条件下的产品生产和流通。受计划调节的重大生产能力建设所需的各种物资,是生产能力既定条件下的产品,它们的生产和流通则由市场调节,两者如何衔接,需要有一个适当的“接口”,即结合点。这个结合点就是建设项目总承包,它相当于计划与市场中间的一个“转换器”.通过这个“转换器”,就由计划转到了市场。[11]

有的同志认为,体现计划与市场结合点的是经济政策。如产业政策既从宏观上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协调发展国民经济,又从微观上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促进企业高效益地竞争。投资政策是把经济生活中的长期资源配置与短期资源配置联结起来的重要枢纽。价格政策可以通过调整限制性市场和非限制性市场的比例,使市场运行体现宏观经济要求;可以通过调整限制性市场的商品价格,进而影响非限制性市场价格的运动,从而使得市场价格的总水平处于计划调节之下。企业政策可以通过对一些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特殊企业实行特殊政策,以充分体现计划与市场的结合。[12]

大多数同志认为,计划与市场的结合点,是通过多种必要形式共同体现的,它们主要包括:经济计划、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经济法规、道德规范、监督体系等.经济计划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方向、目标,国民经济的结构、比例和布局,以及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等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经济政策主要是引导经济活动和发展走向的规范问题.经济杠杆是经济计划和政策的具体体现,它的作用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论计划或经济政策都可以通过经济杠杆发挥作用。所以,计划、政策、杠杆是互相结合的.经济杠杆或经济参数都是计划和政策的具体内容。计划和政策通过各种经济杠杆起调节作用,就是发挥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功能。[13]经济法规可以确定政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经济活动在符合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下有统一的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职业道德标准。健全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工作,可使经济计划、经济政策、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组合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稳定而有秩序地运行。

三、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主辅关系

(一)认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没有主辅关系

有的同志说,计划与市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自然而然地结合成为一个统一体。[14]既然计划与市场都以公有制为基础,理所当然就有共通共融之处,按照它们各自的内在要求,可以使它们“合二为一”,并像两个全等的等边三角形放在一起那样实现重合。[15]在毫无矛盾或完全重合的统一体中,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是同一个东西,它们不存在主辅关系。

还有的同志说,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在不同的商品经济形态中,的确有不同的结合形式,有不同的组合机制。但是,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之间决不存在所谓的“一主一辅”的关系。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人为地割裂开来,并给它们各自划定明确的活动区域,划定主次关系,这是不尊重客观规律的表现。[16]

(二)认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存在主辅关系

另一些同志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在结合过程中会呈现主辅关系。但这种主辅关系是否始终表现为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呢?对此又有两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是肯定的。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只能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市场,但不存在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只能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调节体系中,只能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7]

第二种意见是否定的。认为计划与市场在结合过程中何者为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的强弱和主辅地位是随部门、产品、时间、地点、经济管理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有的同志说,在总量——大类——小类——品种(花色、规格、款式)这一梯级序列中,计划调节的作用是递减的,市场调节的作用是递增的。在总量、大类两个梯级中,应以计划调节为主;在品种、小类两个梯级中,则应以市场调节为主,计划调节辅之。[18]

有的同志说,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谁为主谁为辅,是由时间和空间的具体状况决定的。从时间上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当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大致平衡时,应以市场调节为主,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当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不平衡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平衡时,应以计划调节为主,重视计划机制的作用。从空间上看,在同一时间内,为了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对能源、原材料的需要,要求对不同的物资以及不同的供求状态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方法。一般地说,对供求矛盾突出并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物资应以计划调节为主,从严掌握,保证对重点企业或重点部门的供应;对供求基本平衡的产品,可在计划指导下自由流通;对供应比较充裕的一般性物资,应以市场调节为主,充分发挥各种市场机制的作用。[19]

有的同志说,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无主辅关系以及在主辅关系中何者为主,是由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形式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分为指令性计划经济、指导性计划经济和计划外经济三部分。在指导性计划经济中,计划调节是宏观层次的,它直接调节的对象主要是市场,而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它直接调节的对象是企业。这里形成了国家计划——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纵向调节关系。市场处于中介或轴心的地位。由计划调节的市场,渗入了国家发展战略和具体计划的意图,因而使市场具有了计划性。再由它调节企业,就不是自发地、盲目地起作用。在这种结合关系中,不存在何者为主、何者为辅的问题,只是计划调节对市场调节起着导向作用。[20]在指令性计划经济中,实行指令计划的企业,计划内和超计划的产品都有一部分可以由企业自销,自销部分的价格可以浮动,这样市场调节就能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不过,这里计划调节起着主要作用,可以说是存在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情况。计划外经济部分不属于计划经济范畴,它主要由市场自发调节,但也要受作为主体的计划经济的影响。这里是市场调节为主,计划调节为辅。[21]

还有的同志说,计划与市场的主辅关系,不是两个调节者的外部关系,而是一个统一调节者的内部关系,它表现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融为一体之后,两者在融合机制中有不同的力量对比,力量较强的一方处于主要地位,为主方;力量较弱的一方处于次要地位,为辅方。融合机制的作用方向和作用力大小,只有随时间、地点、部门、产品的差异经常变动,才能对社会主义经济实行有效调节,因此它要求各机制的力量对比经常改变。这使得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在融合机制的整体合力中,尽管有强弱、主辅的差别,但两者没有固定的强弱、主辅地位。一般说来,在指令性计划经济中,融合机制由强计划、弱市场组成,以计划机制发出的调节力量为主;在指导性计划经济中,融合机制由半计划、半市场组成,往往分不出两者的主辅关系;在政策性计划经济(通常称市场调节部分)中,融合机制由弱计划、强市场组成,以市场机制发出的调节力量为主。

四、关于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问题

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采取何种方式结合?对此,人的认识不尽相同。

改革初期,有的同志提出了板块式结合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民经济总体分为两个部分(两块):一部分是计划调节(即实行计划经济、由国家的计划调节的生产和流通部分),另一部分是市场调节(即国家不作计划的生产和流通部分,其产品由企业自产自销)。这两部分经济如同板块一样结合在一起。

一些同志不赞同这种观点,认为这种板块式结合,完全是一种外部结合,没有反映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实际上仍未完全突破计划和市场相对立的理论观点。按照这种模式,计划内一块经济完全排斥市场机制调节,难以保证其经济效益提高;计划外一块经济完全排斥计划机制导向,盲目性难以克服。特别是两块经济之间会相互发生矛盾,不是计划外一块挤占计划内一块的原材料和市场,就是计划内一块排挤计划外一块。显然,这种“板块式”结合,不是建立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有机统一的新的经济体制模式的方向。但是不可否认,在从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换过程中,这种结合方式有它存在的过渡意义。[22]

第二种观点:渗透式结合:计划调节的一块考虑市场机制的要求和作用,注意利用价格、信贷利率等杠杆;市场调节的一块注意加强计划指导,重视克服其盲目性等消极现象。

持有不同看法的同志认为,这种方式无疑比板块式结合前进了一步,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开始由外部结合变为内部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计划和市场的功能互补,可以使两块经济的反差缩小,摩擦减少,但由于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仍然按块划分,没有宏观、微观高低层次的区别,还难以充分实现两种机制之长处的结合,没有达到珠联璧合的理想境界。[23]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也仅仅是你可渗透到我中,我也可渗透到你中,但你我之间的界限仍然泾渭分明,并没有将两者有机地融合为一体,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计划与市场的实际对立问题。[24]

第三种观点:宝塔式结合:国家、市场、企业分列宝塔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处于顶部的国家运用计划机制,采取向中部的市场输入经济参数、制约市场信号形成等方式,直接调节、控制市场,再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调节、控制底部的企业。即形成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格局。这一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资源配置(包括长期和短期),基本上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计划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市场活动而不再是资源运营;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纳入市场体系的轨道,形成完整而健全的市场体系。既保证市场体系的完整性和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又保证计划对市场机制的有序协调,既可以消除原有经济体制过于僵化的弊端,又摆脱了计划直接模拟市场的局限。

但是,有的同志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实行这种结合的严格经济条件。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经济发展仍然处于传统农业与现代工业并存的二元经济的落后状态,幅员广大,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商品经济十分落后。加上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在相当长的一个经济发展阶段上,还不可能形成一个全面包含社会经济生活运行的市场体系。[25]

第四种观点:宏观与微观结合,即计划调节宏观经济,市场调节微观经济。计划调节主要是解决宏观经济总量、结构的平衡和发展方向问题;市场调节主要是解决微观经济中企业之间的产供销衔接,并通过市场调节供需,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宏观经济运行的任务,就是要为微观经济活动服务,指导微观经济活动避免盲目性,尽量减少市场调节的副作用。微观经济运行的任务,就是要利用价值规律和经济杠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力,并在发展过程中努力使微观经济的积极性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26]

这种结合方式,从高低方向上把国民经济分为宏观和微观两大块,实际上是一种“纵向板块式”结合。宏观经济由单纯的计划机制调节,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显然难以有效地把握宏观经济变量;微观经济由单纯的市场机制调节,完全放弃计划机制调节,显然也难以保证活而不乱。实际上,宏观经济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计划对宏观经济的平衡是以市场的平衡功能为基础的。[27]微观经济也离不开计划机制的作用。如指令性计划就直接调节微观经济,指导性计划间接调节微观经济,并有部分的直接调节。即使对计划外经济,国家的某些计划措施,也会对微观经济起调节作用。[28]

第五种观点:分次结合,即市场调节是第一次调节,计划调节是第二次调节。如果市场调节已经符合政府预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了,政府就不必过问,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要求的,就需要进行第二次调节。[29]

一些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这种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是很难行得通的。如果放手让不受计划调节的市场机制去调节整个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必然会导致经济的紊乱和无政府状态,造成经济损失。事后再用计划去实行第二次调节,为时就晚了。[30]

第六种观点:钟摆式结合,它认为在经济运行的不同时期、不同状况下,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不同的活动范围和作用强度。有些时期要强调计划调节,有些时期又要强调市场调节;一些领域要强调计划调节,另一些领域则要强调市场调节。从动态过程看,两种调节作用的强弱会呈现出钟摆状态,时而摆向计划一侧,时而摆向市场一侧。[31]

这种观点对我国过去宏观管理时放时统,放统交替出现的现象作了某个侧面的概括,但它把计划与市场的结合,看作犹如钟摆来回晃荡的强弱交替过程,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强调计划调节并不意味着必须削弱市场调节,强调市场调节也并不意味着必须削弱计划调节。我国过去宏观管理的放统交替出现并不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必然规律。如果实行钟摆式结合,计划与市场就会始终处于我强你弱、你长我消、我进你退的紧张对立状态中。这样,一种机制作用的发挥程度,是以另一种机制作用被抑制的程度为前提的,当一种机制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长处时,也将自身的短处放大了无数倍,并不断推向极端,必将造成严重违反社会主义特有经济规律与严重违反商品经济共有规律的现象交替出现,最终将导致国民经济在大失控——大调整——大失控——大调整的险途中来回往返。

第七种观点:主体与客体结合,这种观点认为计划是主体,市场是客体。计划是人们依据客观规律制订出来的,属于主观范畴;市场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础,属于客观范畴。计划必须反映市场状况。计划的科学性必须建立在对市场及其运行规律的认识上。计划只能是粗线条的和具有弹性的。[32]

这种观点把哲学反映论中的辩证方法,运用到分析计划与市场的结合上。它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计划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避免主观随意性和瞎指挥。但是,它把计划与市场的结合看成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则是不妥当的。首先,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总是指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一样,也是客观范畴。其次,把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看成主观和客观的关系,就会得出市场决定计划,计划只能反作用市场的结论,这样,计划就不可能成为导向机制,不可能通过向市场输入内涵要素和目标函数来引导和规范市场。再次,即便从主观范畴的国民经济计划来说,它也不是仅仅与市场客体相对的主观范畴,因为它不只是要反映市场运行规律或商品经济共有规律,还要反映整个人类社会所共有的规律和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

第八种观点:自由与必然结合,这种观点认为计划和市场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科学的计划是对必然的认识,是“自由王国”。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首先要充分认识市场和真正按市场规律办事,才能获得人们行动的自由。在有计划商品经济中,市场机制好比商品经济的自动装置,而计划实际上是模拟市场而对未来进行纵向的全局性宏观调控的装置。[33]

这个观点用哲学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来阐述计划与市场的结合问题,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它把计划仅仅看成是认识、利用市场规律而获得的自由,则与事实不相符。计划应该是人们通过实践,认识了包括市场规律、社会主义特有经济规律在内的全部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并在实践中遵循、利用这些规律来发展经济,达到预期目的的自由。如果计划仅仅按市场规律办事,那么人们只能在纯粹的商品经济中而不能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获得行动自由。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当市场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与社会主义特有经济规律的作用结果不一致时,计划这个“自由王国”,总是以保证这种矛盾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方向去解决的。

第九种观点:三种管理形式结合,它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机制由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部分组成,或者说国民经济管理采取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种形式。随着新经济体制的建立,将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控制市场调节的范围,形成指导性计划为主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结构。[34]

三种管理形式最初是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又从一个新的角度提出来,把三种管理形式都作为计划与市场结合的形式,具有新意,并有了发展。理论讨论表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不仅表现为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种管理形式的并存和结合,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于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融合与渗透。[35]要做到这一点,它们首先得有一个共同基础,就是都得遵循社会主义整个经济规律体系的运行要求,而不能有的只遵守按比例发展规律,有的只遵守价值规律。指令性计划部分,必须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动趋势,能够考虑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的利益要求;指导性计划部分,必须能够通过宏观经济变量与市场信号的函数关系来调节市场的运行过程,使市场运行体现和反映计划的要求;市场调节部分,必须能够运用体现计划意图的方针、政策、法规、工商行政管理、社会监督等手段,规范市场运行规则,保证市场有序运行,并为市场建造良好的运行框架。如果三种管理形式缺乏共同基础,不能体现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全面融合,那么不管怎么改变它们的调节范围,仍然会导致板块式的结合。

第十种观点:水乳交融式结合,这种观点认为,要使计划与市场不仅形式上,而且实际上都能有机地统一、结合在一起,必须使两者实行密不可分的全面融合。计划与市场水乳交融式结合具体表现为:计划机体的诸构成要素、诸内在机制,与市场机体的诸构成要素、诸内在机制全面融合起来,形成一个不分你我、不可分割的浑然一体的融合制约体系,并由这种融合制约体系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产生综合调节作用。计划与市场实行水乳交融式结合之后,计划机制的各种构成要素同时存在于市场机体中,市场机制的各种构成要素也同时存在于计划机体中,它们都与对方的构成要素一起形成新的制约关系,成为计划——市场融合机制整体中的一个构成部分。这样,计划机体的各个内在机制不再是单纯的某一计划机制,市场机体的各个内在机制也不再是单纯的某一市场机制,它们既受到本机体内部其他机制合力的制约,又融入了对方机体各机制的强制力,从而相应具有了对方机制的某些性质、特点和作用要求。[36]

在计划——市场融合机制中,使计划与市场在要素融合的基础上实现两种机制内在的有机结合,可以避免其他许多机制的一个共同缺陷:就是形式上解决了计划与市场的结合问题,而实际上仍把两者看成是对立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它与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种管理形式相结合是可以统一的。如果把计划比作“水”,把市场比作“乳”,那么在指令性计划调节的经济中起作用的是“水多乳少”的融合机制,在指导性计划调节的经济中起作用的是“水乳各半”的融合机制,在市场调节的经济即计划外经济中起作用的是“水少乳多”的融合机制。就是说,只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计划与市场在融合机制中的强弱程度,就可以符合三种管理形式相结合的要求。

五、关于计划与市场结合的范围和程度问题

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有无不同的作用范围,人们尚有不同看法。

肯定者认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存在着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不同经济形式,这说明计划和市场有不同的调节范围。那么,怎样划分计划与市场的调节范围为妥呢?

有人主张以产品作为划分对象: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由直接计划调节。除此之外的一般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由市场调节。持反对意见者则认为,由于大多数产品不是关系到“国计”,就是关系到“民生”,都将被列为重要产品,其生产和流通都要由直接计划进行调节。因此,仍会存在直接计划调节所固有的种种问题。大多数企业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捧着铁饭碗,同吃大锅饭”的局面。各级政府还必须直接管理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仍会去管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难以避免官僚主义。[37]

有人主张以企业作为划分对象: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直接计划调节,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市场调节。[38]持反对意见者则认为,这样划分计划与市场的调节范围,比按产品划分带来的问题更大;如果大中型企业由单纯的计划机制调节,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它们极易复活旧体制的管理方式,最终会由于自主权太小、盈亏责任不大而无法增强企业活力;如果小型企业由单纯的市场机制调节,完全排斥计划机制的作用,企业活力会随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增强,但其活动易陷入无政府状态。同时国家对企业必须有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双重职能,机构也要按双重职能的需要来设置,非但不能精简,还要扩大。在此基础上将会形成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种不同的管理体制、两种不同的运行机制,从而导致双轨供给、双轨需求、双轨价格、双轨流通渠道等全面双轨制,不仅会造成经济活动秩序混乱,还会替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繁衍添置温床。

有人主张以所有制作为划分对象,认为在我国,除了国有企业之外,有大量的集体企业,还有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以及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国家计划调节的只能是国有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则由市场来调节。[39]持反对意见者则认为,按所有制划分调节范围,必然造成计划与市场的“所有制板块式”结合,到头来,国有企业只能成为计划调控的受体,而不能同时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难以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法在平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不可能以不断增强企业活力来发挥主导作用和示范作用。与此相反,集体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则只能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而不能同时成为计划调控的受体,必将导致无政府状态的盲目竞争。这样,非公有制经济不仅难以对社会主义经济起补充作用,还会冲击甚至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

有人主张以建设和生产的差别作为划分尺度:新建工厂及已有工厂大规模扩大生产能力的建设由直接计划调节,生产能力既定条件下的产品生产和流通由市场调节。[40]持反对意见者则认为,生产能力建设由国家计划直接调节,而建设过程中需要的各种物资由市场调节,这就无法保证优先发展项目和重点工程的顺利完成。

还有人主张以宏观和微观的层次差别作为划分尺度:宏观层次的经济活动由计划调节,微观层次的经济活动由市场调节。对于这种划分,也有不少人认为不妥,因为把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分为由不同机制调节的两大块,就成了纵向的板块结构,无法实现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

否定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有不同作用范围的人认为,国民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其运行过程中的运行原则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中,不能搞一块国民经济实行的是纯粹计划原则,而另外一块国民经济则实行的是市场原则。运行原则不统一,必将导致国民经济运行的失衡和紊乱。国民经济运行的整体性,要求经济运行原则的一致性。社会主义经济既然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那么计划与市场都是覆盖整个经济、覆盖全社会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其覆盖范围也必然具有全社会性。[41]

他们还认为,所谓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范围,是就计划与市场不同融合机制有不同的调节对象和范围而言的。融合机制不管具体形式如何,都包含着来自计划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力,都能同时反映计划和市场的要求。融合机制的具体形式是由计划与市场的不同力量对比,即两者相结合的不同强弱程度来决定的。

六、关于如何完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问题

建立和完善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不能超越历史条件,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经常调整和改进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措施和办法。十多年的改革,就是向不断探索计划与市场最佳结合方面发展的。但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计划与市场的错位,计划与市场的摩擦,计划与市场的双重失效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综述起来大致有以下意见。

(一)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宏观调控措施

在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中,要使政府行为符合宏观经济管理的规范,当前首先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l.削弱以至铲除地方保护主义,根治“诸侯经济”的弊端。

对于近年改革向地方分权倾斜的结果,经济理论界把它描绘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诸侯经济”。“诸侯经济”表现为各省、市、县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办法,对当地的市场和地区外的经济联系进行不应有的干预,如供不应求时限制或禁止本地商品合理流出,供过于求时限制或禁止外地商品合理流入,以图保护当地局部利益,逐渐形成各求发展、各据一方、各自为政的局面。一般认为,“诸侯经济”起因于财政的“分灶吃饭”、“地方包干”。还有的同志指出,它的深层原因是在当前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兼有调控主体和经济利益主体的双重身份,一旦实行“分灶吃饭”,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明显地向经济利益主体一头倾斜,因而在运用各种调控手段时,如果触及到作为经济利益主体的利益,措施就得不到落实。法官兼被告,裁判不可能公正无私。[42]]要改变这种状况,主要可通过以下方法来进行:⑴继续深化体制改革,使地方政府逐步成为单纯的调控主体,不再充当经济利益主体的角色。全民企业所有权的代表权不由地方政府掌握,而由不行使政府职能、作为单纯经济利益主体的国有经济资产管理机构掌握,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使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当地企业的发展脱钩。⑵努力创造条件改变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使地方财政收入不再依靠当地企业的盈利收入。⑶努力克服产品经济的观念和作法,反对地方自给自足倾向,大力发展地区间的社会分工,突破地方市场的局限。⑷广泛开展先进地区和落后地区之间的经济协作,使落后地区积极地把优质原材料供应给先进地区,避免浪费,而先进地区也能从自己切身利益出发,积极用先进的技术去支援落后地区发展生产。[43]

2.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计划特别是指令性计划的科学性。

有的同志说,指令性计划的制订、审批和修改,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程序、方法和制度下进行,各个方面、各道环节有严格的责任制加以保证。它的作用范围,应限制在根据国家、民族、社会的整体利益必须调节的方面,同时又能进行科学预测和精确计算的经济活动。有的同志说,要使指令性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须把指令性计划改为国家与企业的订货合同制度,使协议价格接近市场价格,使企业与国家之间建立起一种计划调节下的商品经济关系。[44]]还有的同志说,在物资流通领域,可以建立一种计划市场:大中型企业所需的重要原材料,主要通过企业之间的协商,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企业之间签订长期的供需合同计划,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了这样的计划市场,使企业有个长期的考虑,而不是一年一变。这样的计划市场的价格可以定量定价,也可以采取定量不定价的办法。[45]

3.把经济政策、法律规则、道德规范、监督体系组合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秩序运行。

(二)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宏观与微观联结的纽带。

在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新经济秩序中,市场的规范化行为,是联结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中介,它通过接收宏观调控的各种经济参数,并通过自身内在机理的变换,形成同经济发展目标与现状相适应的市场信号,进而调节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各个企业的经济活动,促使市场行为规范化。这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逐步取消双轨制价格。

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将使宏观调控参数失真,企业在错误的市场信号引导下,导致行为不合理。大多数同志认为,要减少计划与市场的摩擦,首先得解决生产资料双轨制价格问题,其具体做法是:对国家的定价,要按照价格大体符合价值的原则进行调整,市场价格要规定最高限价,把双轨制价格的差价从目前的一倍以上缩小到20%左右,以后再逐步创造条件,取消双轨制价格。在农产品价格方面,要根据国家的财政负担能力,继续提高国家合同订购的粮、油、棉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并对过高的市场价格,采取限制措施。在消费品价格方面,对商业收购价格倒挂的粮、油、副食品等价格,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采取把“暗贴”改为“明补”的办法,逐步加以理顺。[46]

2.抓紧培育市场,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商品市场体系。

当前需要着重建立或健全的商品市场是:⑴农副产品中央期货市场,进行大宗重要农副产品的全国性调节交易,形成对供求都有指导意义的预期价格。⑵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拍卖市场,主要从事地区调剂,现货交易。通过平等竞争,保证优质优价。⑶专营专卖,对极少数重要农副产品、生产资料和高值大税的消费工业品,把计划或交易规格、价格、经营渠道三者统一起来,实行国家委托垄断经营。⑷工业品批发市场,包括大宗工业初级产品交易所、工业品贸易中心、小商品批发市场等常设市场,应制订合理的管理规则和交易规则,管理者和交易者严格分开,并完善金融、税收、信息等配套措施,以利于吸纳更多企业入场交易和国家的有效监督与指导。⑸交易会、订货会等非常设的市场,应改变目前粗放经营的形式,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发展“商团”联合成交、联购分销。[47]

3.健全市场机制,使市场机体诸内在机制形成一个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

在市场机体中,价格机制调节商品供求,利率机制调节货币资金供求,工资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每个市场内在机制都有特定的调节对象。要健全市场机制,必须使市场诸内在机制形成一个彼此协调适应的链式关系,使各个市场机制能够在各自发挥功能的同时又共同发挥功能。

(三)规范企业行为,强化企业的微观自我约束机制。

在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新经济秩序中,企业是宏观调控的受体和市场活动的主体。它的规范化行为,就是依照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市场供求信号,自负盈亏,在自我约束中沿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轨道运行。当前要使企业行为规范化,必须强化它的自我约束机制,使经济主体的行为及其所负责任与所得利益有效地联系起来。

1.推进企业体制改革,使企业在统一计划下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我国国有企业数万家,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承包制、租赁制、合营制、工商或工贸联合经营制等多种形式。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管经营方式如何,企业都应具有以下权利:⑴在政策许可下有自由生产经营权;⑵有自由采购和销售商品权;⑶有决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权;⑷有决定职工工资形式和奖励权;⑸有支配企业利润和扩大再生产权;⑹有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权等。[48]同时,还应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及时淘汰落后企业和落后产品,优化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使各企业用较少的劳动耗费提供较多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等的服务。

2.完善承包责任制,增强企业承包经营的硬性约束。

实践证明,承包制是改善企业经营的一种有效方法。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行为上真正的经营意识尚嫌薄弱,还缺乏科学经营的内在和外在压力,许多企业只能负盈而不能负亏。要使承包企业行为规范化,必须做到真正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包全留,欠交自补;实行职工收入与企业实现利润挂钩,企业留利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应多于福利和奖励基金;企业内部要有明确的责权利分担体系。同时健全负亏机制,通过设置负亏原始基金,提取负亏积累基金和建立负亏保证基金,使企业有承担亏损风险的足够资金,保证国有财产免遭损失。

3.调整企业政策,重构某些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

目前,国有商业企业、物资企业、外贸企业、为满足公共需要的服务企业等,大都“一身二任”:既是国家计划管理市场的调控者,又是市场商品交换的经营者。双重身份必然产生双重企业行为。作为国家宏观调控者,它们首先要服从于全社会的利益和要求;而作为商品经营者,它们首先考虑的是企业本身的经济利益。其结果往往使它们在市场竞争中无所适从。要解决这一问题,较妥当的办法是重构这些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据一身一任把它们分成两类,一类专门从事国家宏观调控,做好季节性、调节性、专用性和后备性商品储存,起蓄水池作用,国家对其因参与调控所引起的费用增加给予财政补贴;另一类不再承担调控任务,由企业自行经营。



[1] 本文作者张明龙,以《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若干问题讨论综述》为题,发表于中央政策研究室《参阅资料》1990年10月25日,单独装订成册,共36页,呈送中央政治局领导决策参考。

[2] 吴树青.胡乃武主编.模式·运行·调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155~156.

[3] 王珏.石霞.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兼论推进计划与市场结合的思路[J].改革,1990,⑸.

[4] 吴树青.胡乃武主编.模式·运行·调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155.

[5] 魏杰.李仰哲.论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N].光明日报,1990-02-17.

[6] 张明龙.计划与市场宜采取“水乳交融”式结合[J].计划与市场探索,1990,⑸.

[7] 卫兴华.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根据和形式[J].中国社会科学,1990,⑸.

[8] 刘溶沧.“结合”的基础是尊重价值规律[N].经济日报,1990-05-02.

[9] 窦建平.结合的支点是价格[N].经济日报,1990-07-07.

[10] 洪关康.国营商业主渠道是结合点[N].经济日报,1990-07-21.

[11] 孙效良.计划和市场结合的四种选择[N].经济日报,1990-07-20.

[12] 张振斌.计划与市场:结合方式的现实选择[J].中国经济问题,1989,⑹.

[13] 廖季立.从横向和纵向来研究计划与市场的结合[J].改革,1990,⑸.

[14] 转引自卢希悦.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J].东岳论丛,1990,⑵.

[15] 参阅张贵琴.在实行计划和市场结合上正确利用价值规律[J].企业经济,1990,⑷.

[16] 李含琳.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历史演变及合理配置[J].经济研究, 1990,⑵.

[17] 参阅张贵琴.在实行计划和市场结合上正确利用价值规律[J].企业经济,1990,⑷.

[18] 参阅:计划与市场,1988,⑿等有关文章.

[19] 参阅张贵琴.在实行计划和市场结合上正确利用价值规律[J].企业经济,1990,⑷.

[20] 卫兴华.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根据和形式[J].中国社会科学,1990,⑸.

[21] 卫兴华.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J].求是,1990,⑿.

[22] 卫兴华.洪银兴.魏杰.经济运行机制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195.

[23] 于德惠.论计划与市场相结合[J].国防大学学报,1989,⑹.

[24] 张明龙.计划与市场宜采取“水乳交融”式结合[J].计划与市场探索,1990,⑸.

[25] 张振斌.计划与市场:结合方式的现实选择[J].中国经济问题,1989,⑹.

[26] 柳随年.对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几点看法[J].求是,1990,⑿.

[27] 黄泰岩.市场与改革[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128.

[28] 卫兴华.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根据和形式[J].中国社会科学,1990,⑸.

[29]厉以宁.国民经济管理学[M].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49~50.

[30] 卫兴华.论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J].国防大学学报,1990,⑵.

[31] 参阅:计划与市场,1988,⑿.等有关文章.

[32] 参阅:计划与市场,1988,⑿.等有关文章.

[33] 参阅张贵琴.在实行计划和市场结合上正确利用价值规律[J].企业经济,1990,⑷.

[34] 参阅:计划与市场,1988,⑿.等有关文章.

[35] 谷书堂主编.中国计划体制改革探讨[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22.

[36] 张明龙.计划与市场宜采取“水乳交融”式结合[J].计划与市场探索,1990,⑸.

[37] 孙效良.计划和市场结合的四种选择[N].经济日报,1990-07-20.

[38] 孙效良.计划和市场结合的四种选择[N].经济日报,1990-07-20.

[39] 刘占昌.论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N].经济日报,1989-10-10.

[40] 孙效良.计划和市场结合的四种选择[N].经济日报,1990-07-20.

[41] 魏杰.李仰哲.论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N].光明日报,1990-02-17.

[42] 沈立人.戴园晨.我国“诸侯经济”的形成及其弊端和根源[J].经济研究,1990,⑶.

[43] 林文益.论我国市场发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J].经济学家,1990,⑶.

[44] 卫兴华.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J].求是,1990,⑿.

[45] 高尚全.逐步建立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J].改革,1990,⑸.

[46] 李功豪.计划与市场相结合试探[J].学术月刊,1990,⑴.

[47] 张庶平.从商品流通看计划与市场相结合[J].求是,1990,⑵.

[48] 廖季立.从横向和纵向来研究计划与市场的结合[J].改革,1990,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