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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创新政策体系的建议

发布人:zml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3日 10:39:28  浏览量:

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创新政策体系的建议

张明龙

台州位于“长三角”地区南端,民营经济发展初期,在核心区的挤压和拉动下,为了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本市制定和运用一系列导向性政策,促使民营企业不断壮大,促使主导产业加速发展,从而使传统的农业区脱胎为原生型的新工业区。“十三五”时期,民营经济发展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临网络环境的考验,需要进行协同创新,这对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有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政策体系,以便更好地运用它促进民营企业加强创新,加快发展。

一、促进民营经济创新的政策体系内涵

促进民营经济创新的政策,是多角度、多方位,多元化的。它们由一系列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等组成。它们的整体形式,便构成了创新政策体系。

在一定区域的创新政策体系中,各种具体创新政策,只是整体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通过相互联系与制约,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并以创新政策体系整体矢量合力的形式,促进当地的创新活动。在整个创新政策体系中,各个具体创新政策,只是整体矢量合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在对创新主体民营企业发挥自身调节功能的同时,往往又要体现其他政策机制的作用要求。

一定区域的创新政策,总是针对区域内一定企业的创新行为而制定的。所以,各项具体创新政策,都有特定的调节对象,并有相应的目标和任务。由于民营企业创新行为庞杂繁多,相应的创新政策,也有许多具体形式。

“十三五”时期,各种促进民营企业创新的具体政策总和,便构成这一阶段促进民营企业创新的政策体系,从系统性角度分析,其大体包括三个部分:

1.科技系统创新政策。

由促进民营企业创新的推动科技进步政策、科技信用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等组成,它们通常可以直接加强一定区域内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

2.微观系统创新政策。

由促进一定区域内民营企业创新的企业政策、企业技术创新政策、产品政策、企业创新激励政策等组成,主要从微观角度提高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

3.宏观系统创新政策。

由促进一定区域内民营企业创新的产业政策、地方财税政策、资金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土地政策和人才政策等组成,主要从宏观角度加强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

二、促进民营经济创新政策体系的影响因素

“十三五”时期的创新政策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较明显的影响因素来自覆盖面、时效性、调节功能和主次地位等四个方面。

1.来自覆盖面的影响因素。

⑴从创新政策体系整体来看。它作为一个有机综合体,几乎涉及影响民营企业创新活动的所有要素。这些要素来自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人才、产品、科技等方方面面。为了增强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就必须相应形成促进民营企业创新活动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人才政策、产品政策、科技政策等。不难明白,这需要众多政策的协同配合,并形成同向合力。

⑵从某一项具体政策来看。它也有自己的覆盖范围,覆盖范围的大小,决定了其作用功能和影响边界。以产品政策为例,从产品角度出发,完整的产品生命周期应包括产品的构思、构思方案筛选、确定产品概念、效益分析、设计制造和鉴定样品、市场试销、正式投产,以及产品的售前和售后服务等环节。因此,产品政策的覆盖范围,不应是单纯把原料加工为成品的生产过程,而是要覆盖产品从构思设计到最终退出市场的整个生命周期。这需要同一政策在不同阶段,做到有机衔接,协同一致。

2.来自时差性和时效性的影响因素。

⑴政策时差性因素。创新政策的时差性,是指创新政策从制定到最终对民营企业行为产生影响的间隔时间。这种时差性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认识时差,表现为从创新活动出现问题,到人们认为应该采取政策措施进行调节的时间;制定时差,存在于创新政策从调研、起草、制定,到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作用时差,表现为创新政策从颁布实施开始,到真正对创新主体发生效应的时间。创新政策的政策时差是各不相同的,有长有短。一个创新政策出现的政策时差,只有通过其他相关政策来进行弥补。正是由于各个具体创新政策的政策时差长短不一,因此需要诸多创新政策协同运作,相互配合,以免出现政策调节的时滞现象。

⑵政策时效性因素。创新活动规律表明,一个创新政策促进创新活动的作用时间,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不可能一成不变地保持下去。一个创新政策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其内含的某些款项和规定,可能已经难以起到促进创新的作用,需要由另一个创新政策来取代,从而形成一种既有机衔接又相互交替的趋势。这是因为,任何一种创新政策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局限性,它的效用是与其所适应的创新活动状况密切联系的。所以,创新政策总是随着企业创新活动状况的变化而更新,旧的政策被新的政策所取代。应该明白,不管什么创新政策,都不能永久不变地持续使用,否则它产生的副作用或负面影响会越来越严重,最终将导致难以实现调节目标。可见,创新政策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旧政策寿终正寝,需要新诞生的政策来顶替,这在客观上反映了创新政策需要协同配合。

3.来自调节功能的影响因素。

一定区域内,各个创新政策在实际作用过程中的功能是不同的,有的创新政策具有调节资源的作用,可以从资源供给方面优先满足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有的创新政策具有调节资金的功能,可以促使风险投资源源不断地进入民营企业创新领域;有的创新政策具有调节人才的影响力,可以确保民营企业能够拥有一支高质量、高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有的创新政策具有调节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可以促使科研机构研究领域形成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变成民营企业生产领域制造的产品。

民营企业一项创新活动的开展,一个创新成果的形成,往往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光有资源优先供应,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没有高层次研究开发人员,是无法完成创新任务的。同理,有了资金和人才,没有必需的资源保证,如果得不到必需的新材料,也是难以形成创新成果的。即使已经从实验室研制出新发明了,但是如果没有畅通的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它也只能束之高阁,不可能转化为进入寻常百姓家的消费品。这里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创新活动,需要具有不同功能创新政策的共同支持,说到底需要多种创新政策的协同作用。因此,在运用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创新活动时,要特别注意使它们的功能互相配合,使其形成能发挥协同调节作用的高效机制。

4.来自主次地位的影响因素。

从横向比较角度看,一定区域内创新政策体系内含的各类政策,具有基本的和非基本的、主要的和次要的区别。决定这种差异的,是各种政策有效作用力的大小。尽管各种具体创新政策都会产生自身特有的作用力,形成整体矢量合力的一部分,但是它们在矢量合力中的贡献,却存在着明显差别。正是由于这种差别,决定了各种具体创新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有着不同的地位。

能够在区域创新政策体系矢量合力中,发挥最大、最主要强制力作用的政策,称作统领性政策,与其相对应就是具体性政策。统领性政策是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具体性政策是非基本的、次要的方面。

统领性政策,制约着具体性政策的实施范围和作用程度。当然,统领性政策的顺利实施,也离不开具体性政策的密切配合。由此看来,创新政策的主次配合,也为民营企业创新特别是协同创新提供了客观基础。

三、促进民营经济创新政策体系的合力机制与作用特点

1.促进民营经济创新政策体系的合力机制。

在创新政策体系的合力机制中,各个具体政策都在一定范围内,一定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它们都会产生自身运动的强制力。当然,这些具体政策的强制力并不完全等同,它们存在高低不同的层次差别,存在大小不等的范围差别,还存在长短不一的作用过程差别。

同时,创新政策体系内的各个具体政策,不是同一平面上的几条直线,而是一个互相配合、互相交错的运动立体,一个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也就是说,在整个多元化创新政策体系运行机制内,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

一个民营企业创新现象的出现,一个民营企业创新项目的实施,一个民营企业创新成果的取得,往往取决于众多创新政策的矢量合力。在运用某个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创新活动时,不能从单一过程和孤立角度,而必须从彼此联系、相互制约的角度去把握,不能只考虑这一创新政策本身的要求和作用,更要考虑它与其他创新政策协同形成矢量合力的要求和作用。

2.促进民营经济创新政策体系的作用特点。

在“十三五”时期的网络环境下,健全的区域创新政策体系,可以自行利用众多的信息点、便捷的沟通渠道,以及功能强大的公共平台,及时调整其内含的各类政策要素,使它们形成强大的矢量合力和导向机制,促使民营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的创新成果。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作用特点:

⑴导向性。对于急需发展的高技术产品和新兴行业,区域创新政策体系将通过整合内含政策,聚集方向相同的作用力,定向产生特别有利于高技术产品研发者、新兴产业创办人的经济结果,促使这些高技术产品和新兴产业,向着预定目标稳定而迅速地发展。

⑵遏制性。对于应限制发展的低技术产品和落后行业,区域创新政策体系也会通过整合内含政策强制力,发挥遏制性功能,在适当范围内适时适度地造成不利于低技术产品生产者,不利于落后行业从业者的经济结果,从而及时淘汰一些落后产品和落后企业。

⑶协调性。有的原料产地、投资场所或销售市场,由于某些特殊条件,比较有利于开展创新活动。它们往往会吸引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起涌入,可能会因此造成无序竞争。这时,政府可以通过运用各种宏观调控对策,促使创新政策体系合理调整作用力,从而形成有方向地协调各种经济成份的创新比例,使之趋向最佳创新组合,获取最佳创新效益。

四、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创新政策体系的基本要求

1.密切关注各个具体政策的差异。

在区域创新政策体系中,内含的各个政策都有特定的调节对象。它们存在着许多差别:在功能上,有的属于鼓励性的,有的则是限制性的;在效果上,有的以扩张形式表现出来,有的则通过收缩来完成任务;在时间上,出台顺序有先有后,制定所需的时间有长有短;在范围上,有的对整个区域发挥作用,有的作用范围仅仅局限于某个企业甚至某个产品;在依存条件上,有的是存在于区域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状态中的,有的却存在于区域经济剧烈波动出现下滑状态中的。为了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创新的政策体系,必须时刻关注各种具体政策的差异及其变动趋势,尽力发挥其正面效用,避免其产生负面影响。

2.正确认识区域创新政策体系的运作机制。

在创新政策体系内,各个政策在调节自己的特定对象时,不是以孤立的形式,而是以整个政策体系构成部分的形式发生作用。它在产生自身强制力的同时,又与其他政策的强制力融合起来,既体现自身政策机制的调节功能,又反映别的政策机制的调节要求。所以,各项政策总是以合力形式发挥调节作用。在政策合力形成的过程中,只有方向一致的作用力,才能通过矢量相加产生更大的合力。如果它们的作用力方向相反,其矢量相加的结果,只能产生较小的力量,甚至由于完全抵消而没有任何效果。例如,对于某项创新活动,如果有些政策是鼓励的,而另外一些政策是限制的,那么它们的作用力就会相互抵消,既无法产生预定的鼓励效果,也难以收到应有的限制作用。

3.健全区域创新政策体系的基本要求和思路。

健全区域创新政策体系,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必须根据促进民营企业创新活动的具体要求,制定、充实和完善各个单项政策。接着,在完善单项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理顺区域科技系统创新政策体系、区域微观系统创新政策体系和区域宏观系统创新政策体系。然后,三大系统政策,通过系统内部各种政策要素融合,形成系统内统一的政策机制;再通过各个系统政策机制之间的相互融合,形成一个浑然一体的创新政策体系融合制约机制,并由这种融合制约机制对民营企业的行为产生综合调节作用。

为此,“十三五”时期,台州应该根据当地区域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⑴制定或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创新活动的统领性政策,使其能够对整个区域民营企业创新活动,发挥总控制、总协调的作用。

⑵制定促进民营企业创新活动的系统性政策,努力通过系统载体扩大政策的作用范围,使其能够覆盖区域内各个系统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

⑶制定或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创新活动的多样性政策,不断提高政策调节机制的针对性,使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都能加强创新活动。

⑷制定或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创新活动的互补性政策,充实和完善不同系统、不同范围和不同时差创新政策的功能,使它们能够发挥更好的调节效果。

⑸制定或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创新活动的交替性政策,抓紧推出体现新目标的新政策,及时取代已经过时的旧政策,使政策具有强烈的时代性特点,能够按照“十三五”时期的要求,促进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