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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内涵、量化与保护

发布人:zml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11:01:3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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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内涵、量化与保护

国有企业资产,从其是否具备实物形式看,可分为有形资产(tangible assets)和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两大类。有形资产不管通过何种途径流失,迟早都将以账面净值减少显现出来。然而,无形资产则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失去。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参与合资、合作,开展股份制改造,以及产权转让时,由于忽视资产的严格评估,由此所造成的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首先是无形资产流失。因此,正确地分析和界定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产权边界,科学地量化和精确地评估无形资产价值,进一步探讨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的对策措施,是十分必要的。[1]

一、关于无形资产的内涵

无形资产,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而逐步引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研究中的。由于无形资产一词被资本主义企业簿记广泛使用,而我国经济工作者又是在“三资”企业做账时较早接触无形资产范畴的,所以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往往将它解释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会计用语。党的十四大以后,为了给国有企业稳步地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创造条件,有步骤地开展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等活动,我国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无形资产有了新的理解,普遍认为社会主义企业资产核算的内容也应包括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定义的代表性观点

目前,经济学界给无形资产下的定义,我们见过的主要有四种,它们都从无形资产是有形资产对立物的角度作本质概括,其内涵基本相似。然而,它们阐述的侧重点,以及严密性和完整程度,仍有较大差别。

定义1: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叫做无形资产。

这个定义强调无形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类似性质:可供企业长期使用,并在其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的存在形式。但它的阐释过于简单,反映不出无形资产在提高企业获利能力方面的作用,更没有说明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何种利润,以及这种利润与有无形资产利润之间存在什么区别。

定义2:无形资产是指能为企业取得未来经济效益,但不具有实际形体的资产。

这种定义强调无形资产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收益,表明它能在企业今后的经济活动中,通过提高经济效益带来更多利益,是企业未来的一种收入来源。然而,这个定义尚未阐明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特殊性,难以分清无形资产在创造利润中与其他资产的区别。实际上,任何一种资产都能产生未来经济效益,一个已丧失无形资产的亏本企业,如果对其投入足量的现金,现金就会带回若干利润,可能还会因此而形成新的无形资产,并产生出一些无形资产利润,但怎样区分此时的现金利润和无形资产利润,该定义则是无法回答的。

定义3:无形资产是不具备实物资产形式而有类似作用的东西,它代表企业使用有形资产创造利润的能力。

不难看出,这个定义比上面两个表述得完整些、严密些。它强调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获利能力,并表明这种获利能力不是有形资产本身固有的,而是企业在运用有形资产开展经营活动时逐步形成的。但是,这个定义也有缺陷,它只能对无形资产作定性分析,而不能作定量分析。它尽管已晓示无形资产利润来自企业运用有形资产所产生的获利能力,但没有指明这种获利能力到底可创造多少利润。这样,由无形资产利润的资本化来量化无形资产的价值就有困难了。

定义4:无形资产即商誉,尽管它没有商品、货币和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但能买能卖,有价值;它的价值等于出让企业所得货币超过有形资产账面价值的余额。

这个定义跟其它定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着眼于生产过程而是着眼于交换过程来揭示无形资产的本质特征。它强调无形资产是企业产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出卖而实现其价值。这意味着在经营中逐步积累而成的许多无形资产,虽然企业本身不作价入账,但企业转让时可以计价出售。它还阐明了无形资产的一种量化方法,弥补了其他定义缺乏定量分析基础的不足。然而,这个定义存在的问题也较多:

⑴把无形资产仅仅只等同于商誉,显然概括得不够完整,漏掉了许多其他内容。

⑵尽管肯定无形资产有价值,但由于离开了生产领域,无法说明无形资产为什么有价值。

⑶无形资产价值可从企业价值减去有形资产净值中求得。但用出卖企业所得货币即企业价格代替企业价值,用有形资产账面价值代替有形资产净值,其计算结果肯定是不准确的。

⑷不是先估出无形资产价值再推算企业价值,而是先出卖企业取得收入再推算无形资产价值,颠倒了企业资产评估的顺序。

(二)对无形资产定义的修正

为了确切而简要的表述无形资产概念,我们试图尽可能吸收以上定义的长处,并努力避免它们的不足或缺陷,提出下述经过修改的无形资产定义:能为企业带来高于有形资产一般获益率的利润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这个修正定义至少有以下特点:

⑴阐明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一样,具备获利功能,晓示无形资产为什么可按一定价值作为产权转让。

⑵指明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特殊性,分清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在企业创造利润中的不同作用。

⑶表明无形资产所得利润等于企业全部利润减去有形资产利润的差数,为准确量化无形资产价值奠定基础。

⑷说明无形资产不是以流动资产形式而是以固定资产形式投入运行,其成本也要通过折旧的方式收回。

二、企业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

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除了依靠自己积累外,还设法花钱从外界购得。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著名商标

商标意谓商品上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是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的象征。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除了其专用权转移可以实现一定权利价值外,主要体现在它的信誉价值上。

商标信誉价值反映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商品市场占有率,以及商标使用范围等内容。商标信誉价值的基础,是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同一商品,贴上不同的商标,其售价往往相差甚远,这是由商标信誉价值悬殊引起的。据报载,上海无线电三厂生产的一种小型收录机,卖给日本的一家公司每台售价37元,而日本这家公司贴上自己的驰名商标后,就可卖到560元!驰名商标的信誉价值是一笔蕴含着巨额财富的无形资产。一位国外企业家曾这样坦言:烧了我的厂房、毁了我的机器不要紧,只要有我的商标在,我照样还是百万富翁。美国《金融世界》1994年公布的“价值最高的商标一览表”显示,“可口可乐”价值359.5亿美元,“万宝路”价值330.45亿美元,“雀巢”价值115.49亿美元,“柯达”价值100.2亿美元。我国尚无商标列入世界十大驰名商标之中,但经过多年努力,不少国内著名商标也在不断增值,有人估计,“健力宝”、“红塔山”、“茅台”等商标的价值都已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二)专利权

它表现为独占发明创造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国外,大约14世纪就出现了保护专门技术的专利制度的萌芽。例如,1331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对佛兰德斯人约翰·肯普的纺织、漂洗和染色技术授予垄断权,加以保护。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以专利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工业产权。

⑴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⑵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它们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⑶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国有企业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方面提出的专利申请,一经批准,就取得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利权。专利权是政府给予企业制造、使用、销售某种产品,或者使用某种方法的独占权利。假若某企业获得的一项专利,是一种有利可图的新化学方法,该企业可在15年中独家用它来进行生产,显然这种专利是相当值钱的。

(三)非专利技术诀窍

亦称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它是指来自经验和技艺,能在生产过程中应用的技术知识、技术数据和技术信息。通常因不具备必要的专利条件而不能获得专利,或虽符合专利条件但企业不愿申请专利,如秘密公式、配方、设计手段、计算方法、经验数据、工艺流程、操作秘诀等等。

非专利技术诀窍可以成为无形资产,早已是事实。亚当·斯密对此举例说道:“一个染业者,如果发现了一种制造染料的方法,其所费仅及通常方法的一半,而他又能妥善处理,他就能终生独享这发明的利益,甚至能把它传给子孙。这种额外利得……是资本的额外利润。”[2]

非专利技术诀窍,是生产经营者或技术人员经过长期经验积累、不断调研提炼而形成的,花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资金。它一旦运用到生产中去,就能转化为生产力,给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其他人也愿意为取得技术诀窍而付出代价。非专利技术诀窍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机密性,它一经公开,便会丧失价值。企业要保持非专利技术诀窍的无形资产功能,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著作权

也称版权,指著作权所有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构成,其具体内容包括:

⑴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⑵署名权,即决定在作品上是否署名,以及署真名、假名或笔名的权利;

⑶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⑷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⑸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所带来的收入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其一,直接法:著作权收入等于作品总收入减去成本,再减去作品总收入与正常成本利润率的乘积。其二,间接法:著作权收入等于作品总收入乘上版税率减应纳所得税率之差。随着科学技术、社会文化对生产和生活的作用日益增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不断提高。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已成为一些企业的一项重要产权,在产权的界定、变动中备受关注。

(五)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硬件”的对称,指计算机程序、方法、规则、相关文档和计算机运行时的必需数据等。它是一类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新型无形资产。

软件的生产和开发是科技人员智力活动的结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高质量的劳动力,是典型的高科技产品。软件的内在价值和生产效率,反映科学技术和设备工具的先进程度,反映科技人员的素质状况,以及生产过程的组织管理水平。

软件实物形体不明显但价值却可以很高。在现实生活中,软件产品的巨大价值以及其中包含的巨大成本,往往不像实物型产品那样易被人们察觉。而且,软件产品种类繁多,面广量大,寿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维护代价高。所以,软件价值的确定没有固定的模式。

(六)商誉

它因企业的信誉名望、生产效率、营销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胜人一筹,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而形成。它是企业整体的象征,不能脱离企业整体而独立存在,属于一个综合性的无形资产项目,不像商标权、专利权那样可作为单项资产转让或出售。

商誉能为企业提供高于同行业平均资产利润率的超额利润。企业经营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商誉,平时不作价入账,但在企业转让产权、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或公司化改造时,可按超额利润的资本化价值,或按年超额利润的若干倍,把它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内。

企业要促使商誉较快增值,必须在设法提高职工素质、技术素质和管理素质的基础上,加强自身形象设计,形成独特鲜明的企业形象,并使其牢固地树立在消费者的心目中。

(七)商业秘密

一般指不宜对外公开的企业内部情报,主要包括客户名单、公司文件、财务报表、企业档案、新产品开发研制的实验记录、有情报价值的商业信函,以及可能导致诉讼的业务关系等。商业秘密有两项显著作用:

⑴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例如,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通过尽力满足一些客户的需求,逐步与他们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伙伴关系,使他们成为本企业产品长期稳定的购买者。倘若企业把这些客户名单作为受保护的内部情报,严守秘密,不让竞争对手得知,就能以这些客户为后盾保持稳定的收入。

⑵减少企业的利益损失。例如,如果企业的各类文件及综合性内部手册、报表和业务往来信函等保管不慎,被竞争对手获取,可能会对企业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

(八)优惠合同

一般指能为企业减少费用支出,相应增加利润收入的合同。这类合同较常见的主要有:

⑴付息低于市场利息率的优惠贷款合同;

⑵付租低于市场租金率的优惠租赁合同;

⑶付费低于通常转让费的优惠技术转让合同;

⑷成本低于、收益高于同类商品的优惠购销合同;

⑸付款低于同种交易一般价格的优惠货物运输合同、优惠供用电合同、优惠供用水合同、优惠仓储保管合同等。

优惠合同可增强企业创造利润的能力,可为企业带来超过市场平均获益率的额外收益,因此它具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性质。优惠合同节省费用增加收益的功能,在国有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下是不计价入账的,但发生产权交易时,应以其获取的额外收益为基础作价出让;购买者则以购入成本计价入账,并按优惠合同的有效期限分期摊销。

(九)土地使用权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表现为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则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可对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也可利用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必须一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也全部随之转移给新的受让人。

国有企业作为土地使用者,经营土地所得的总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拆迁、安置和实际开发费用等成本后的利润,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部分,我们可以认为是由土地使用权创造出来的超额利润。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在最佳用途下的房地产售价,扣除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房屋建筑造价以及正常利息、利润、税金后的剩余额,我们也可以看作是由土地使用权因素所产生的超额利润。

(十)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或个人的申请,认为其经营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发给特许证,授予其在国家垄断领域专营、专卖的权利。

特许经营自古就有,公元前四世纪出现的伪亚里士多德(Pseudo-Aristotle)的《经济论》记述,布札恩第温斯人为了给国家筹集货币,“他们出让了海上捕鱼权和食盐销售权,还提供了玩杂耍的人、占卜算卦的人、卖药以及诸如此类的私人开业的地点;但他们指令这些人必须交付其利润的三分之一。另外他们还把货币兑换权卖给一所独家银行,而其他银行既不能把货币换给任何人,也不能接受任何人的货币用来兑换,违者罚款,货币没收。”[3]目前,我国国家垄断经营涉及的经济领域主要有:

⑴能够获得垄断高额利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不允许自由竞争的领域;

⑵由于自然资源稀缺或特定生产技术所限,长期供不应求的短线领域;

⑶特定时期、特定地点受资源供给约束的少数基本生活必需品;

⑷为保卫国家安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只能或主要由国家直接经营的领域;

⑸安全性要求特别高,或需要大量稀缺资源作为原材料的产品,等等。

以政府特许形式存在的专营权、专卖权,可为它们的拥有者创造垄断市场,促成垄断利润的形成。如果企业获得国家垄断领域某类产品的经营特许证,有权对这类产品开展生产、收购、调运和销售活动,其所得利润超过市场通常收益率的部分,可以看作是特许经营权带来的。

(十一)供销网络

指企业专门建立起来的生产资料采购系统和产品销售系统。

倘若企业有健全的采购系统,就能保证原材料特别是短缺原材料的有效供应,保证关键性技术设备及时投入运行,保证能源、水电、通讯设备和运输工具的需求得以充分满足。

倘若企业有完善的销售系统,不仅能稳固地保持原有市场份额,而且有希望在此基础上较快拓展新市场,还可以及时收到顾客对企业效率作出的客观评价和各种反馈信息,促使企业规模、产品结构与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趋向一致。

从继续经营的企业来看,若是失去了这个网络,其收益势必会大幅度下降;就产权交易后的新企业来说,倘使没有它,则需花大量资金从头建立。由此可见,这种供销网络是有价值的无形资产。

(十二)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

企业职工的思想、专业、文化和身体素质如何,往往决定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当今世界各国企业的经济竞争,集中表现在人才竞争上。“得人者昌,失人者亡”的古代名言有了更深刻的现代诠释。

一个企业,尤其是专业性很强行业中的企业,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工队伍,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经费,而且需要完成招聘、培养、训练、选拔和调配等大量周密而细致的人事工作,还需要经过相当长的组织时间。

如果企业未形成训练有素的职工队伍,显然会影响其正常经营。相反,如果企业已经拥有一支素质很高、实力雄厚的职工队伍,则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员组织支出,并能为企业创造较多收益。所以说,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同样是企业的财富,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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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准确量化

目前,评估企业无形资产的常见方法是,列出无形资产包含的项目,逐项估算价值,然后相加得出总价值。然而,这种方法实际操作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第一,企业中存在的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类的,如著名商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诀窍、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等,通常称作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它们单独转让时,可单独按一定程式评估;但当整个企业转让时,它们就不宜单独估价了,因为在企业的获利能力中,它们是以矢量相加的形式,跟所有资产融合在一起的。它们单独获利能力的机械总和,与它们矢量相加的整体获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量,依不同获利能力估出的价值肯定是不一致的。就是说,无形资产是由多种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企业产权,把它支解为各个内含的具体项目,其评估、作价,就无法坚持以这种产权整体的获利能力和潜在收益为基础了。第二,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权、供销网络和职工队伍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目前尚缺乏公平、客观和统一的定价机制及计价标准,难以根据它们各自的质和量准确核定其价值。第三,各项无形资产之间,以及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之间,有着一定的相互依存性,特别是商誉等无形资产,很难离开企业其他资产进行单独买卖,因而也难以单独计价。此外,无形资产分项估价,还容易造成因漏列项目而少估价值。

针对上述情况,要准确量化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必须把它作为一个整体,作为有机组合成的一种收入来源。经济实践中,某项本身无实际价值或难以确定其价值的收入来源,在转让、出卖时,它的价格往往表现为资本化的该项收入。例如,土地价格表现为资本化的地租,股票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股息。据此,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出让价格,也可以看作是资本化的无形资产利润。据此原理,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推算企业无形资产利润

为了便于估算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假定企业的全部利润都是资产的报酬。这样,只要校准企业的实际利润总额,算出有形资产的应得利润,便可确定无形资产利润。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国有企业收入报表上归自己名下的利润,往往小于其实际创造的利润。根据中国工业协会对14个省市193家国有工业企业的调查结果表明,国有工业企业的收益大量向税、费、利、券、派、罚等方面转移,其中税费就多达61种。这项调查的统计数字显示,假定国有企业纯利润为100元,以税、费、利、券、派等形式上缴给各级政府的大约占81.6元,借贷付息约10.2元,剩下的仅8.2元,接着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四乱”又要拿走2至4元,最后只留下4至6元了。这样,企业的获利能力被大大地打了折扣。在此情况下,要校准国有企业税前纯利润总额,应将收入报表纯收入项目标明的数字,加上所得税、因“四乱”失去了留利、用再分配方式被各级政府部门取走的利润,以及主管单位通过增列成本截留的待实现利润等,便是企业税前纯利润总额。

国有企业有形资产利润可按下述方法推算:

⑴核查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借款、预付款、存货、机器设备、家具什物和房地产等账目,以校准资产数字。核查应付账款、应付税款、应付借款和长期债务的账目,以校准负债数字。全面核定资产和负债后,从资产中减去负债,得出企业有形资产的净值。

⑵计算五年间货币资金的平均利息率,债券的平均债息率,股票的平均股息率,实物资产的平均报酬率,房地产的平均租金率,然后推算出企业全部无形资产的平均报酬率。

⑶用已校准的企业有形资产净值,乘以有形资产平均报酬率,企业有形资产利润就算出来了。

把校准的企业税前纯利润总额,减去有形资产利润,其余额即为无形资产利润。

(二)确定企业无形资产补偿系数

无形资产补偿系数,也称作无形资产收益的资本化率,它直接关系到无形资产价值的大小。

无形资产补偿系数,可以依据计算土地、股票等价格的相同原理确定。以大家熟悉的土地例子来说明:假定某块土地每年可得地租500元,存款利率为10%,土地价格便是5000元。如果把出卖土地所得的5000元货币100%存入银行,按10%的利率取息,每年所得利息为500元(与地租相等)。此时土地的补偿系数是100%除以10%等于10,它表明土地价格相当于每年地租收入的10倍。不难明白,若能确定某种收入来源的补偿系数,其价格计算将会便捷得多。需要指出的是,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它与有形资产融为一体,随企业经营而获利增值或损益贬值,它不像土地那样收入比较稳定,也不像股票那样浮游于金融市场,它属于产权市场的交易对象。因此,确定无形资产价值时,如果无形资产利润已定,另一个决定因素,不宜是银行存款利息率,而应是企业投资需要的边际利润率。这意味着,出卖无形资产者所得货币不是存入银行,而是继续投资,每年所得收入跟这份无形资产利润大体相等。企业投资需要的边际利润率跟无形资产补偿系数成反比。假若企业投资需要的边际利润率为25%,无形资产补偿系数是:100%除以25%等于4。与此相似,20%的投资边际利润率导致无形资产补偿系数为5。企业投资需要的边际利润率只有10%时,无形资产补偿系数相应增大到10。

目前,我国工商企业投资需要的边际利润率,与居高不下的利息率一起竞争,出现了普遍上升的势头,促使无形资产补偿系数随之变小。现在竞争性产业中的国有企业,评估资产价值时使用大于5的无形资产补偿系数已经不多。因为无形资产补偿系数为5,意味着企业经营者满足于只有20%的投资年利润。这个收益,不会比其他投资者从效益很高公司的债券得到的债息高多少。实际上,大多数竞争性产业中的国有企业转让、出售时,无形资产补偿系数宜在2至4的范围内变动。为了提高无形资产补偿系数的精确性,可以将影响企业投资的边际利润率和无形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如收益增长状况、行业性质、竞争程度、风险大小和商誉吸引力等分别列项评估,以求出每个项目的无形资产补偿系数,然后把它们加以平均,其值即可作为无形资产补偿系数。

(三)求得企业无形资产价值

把企业无形资产利润,乘上无形资产补偿系数,其结果便是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即出让企业无形资产产权的底价。无形资产的实际价格,应以此底价为基础,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竞争性购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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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遏制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措施

在当前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生产要素市场发育相对滞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建成稳固的微观基础,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管理薄弱,产权交易不规范,造成国有企业无形资产大量流失,为了有效地阻止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阻止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流失国有无形资产

吸收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是盘活国有资产的一条可供选择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不少地方在与外商合办企业时,出现了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现象。据有关资料显示,现在每年新建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资产应评估而未评估,以账面价值与外商合资的,约占应评估总数的90%左右。而经过资产评估进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其评估值比账面净值平均增加1倍。按此推算,近三年国有企业因未评估而造成的资产损失约达2000亿元,其中大部分为无形资产。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方面的法规不够健全,资产评估机制不够完善,外商提供的专利、非专利技术诀窍、海外供销网络等无形资产作价过高;中方所出的著名商标、土地使用权、优惠合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作价过低,造成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相对减少的现象相当严重。此外,有的合资企业还把中方某些折价投入的无形资产闲置不用,使其丧失继续增殖的能力。例如,几年前知名度很高的“美加净”商标,当它折价1200万元投入合资企业后,立即便被洋老板打入冷宫,代之而起的是“露美庄臣”。

针对上述情况,宜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⑴应从规范产权市场交易秩序,规范产权流动和重组行为入手,明确规定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必须对双方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为基础编制项目计划上报终审。主管单位要是发现中方资产应评估的未评估,或双方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应不予批准立项,已立项的也应通知其中止活动,待符合有关规定后重新上马。

⑵健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中外双方无形资产判断准则,提供既能反映行业资产平均利润,又能体现社会效益目标的修正参数,逐步形成操作性强的无形资产科学量化标准,防止因中外双方作价不公而使国有无形资产贬值。

⑶合资企业建成后,中外双方投入的资产融为一体。合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不管怎样使用资产都是允许的。但如果外商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而是另有他图故意贬损中方无形资产,比如借合资之机为国外母公司抢占中国市场服务,故意将中方投入的著名商标束之高阁,则是不规范行为,必须制止。为此,应进一步完善合资企业经营条例和细则,特别是增加保护著名商标等规定,避免中方能继续增殖的无形资产在合资企业经营过程中丧失增殖能力。

(二)阻止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流失国有无形资产

国有企业采取股份制,实行公司化改造,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然而,这项工作在实际进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使国有无形资产遭受损失的现象。主要有:①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时,按账面原值折股,致使大量从未入账而能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国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股本之外。例如,上海市有6家企业评估后净资产重置价值16.88亿元,实际仍按基本上不含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8.27亿元折股。②仅将商标、专利、软件、优惠合同等较易折价的无形资产计入国家股,而把评估难度较大的商誉、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权、供销网络和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等无形资产漏掉不计,相应减少国家股总额。③设立所有权缺位的企业股,把一些国有无形资产从国家股转入它的名下,然后以名义持有形式将企业股分配给职工拿红利。

为了防止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或公司化改造中流失国有无形资产,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⑴严格执行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应交给专设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按评估值为基础的净资产重置价值折股,不能以不含或少含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折股,消除对国有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不评估、低估或低价折股等不合理现象。

⑵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应将原有资产全部投入公司。由于无形资产清产核资、界定产权,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容易操作,将其分项评估作价时,漏估、低估现象在所难免。因此,应改变对无形资产列项分开评估的做法,把无形资产看成一个产权整体,并以这种产权整体的获利能力和潜在收益作为评估依据,避免一些无形资产项目因界定、作价困难或有争议而未计入国家股。

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出现的企业股,通常是由企业税后留利形成的全部资产,以及企业用贷款进行技改和基建所形成的部分资产而折股设置的,其股份名义上属企业所有。但成立股份公司后,原有企业在法律上已不存在,这就造成所有权缺位现象。从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角度来说,应明确划定国有无形资产与企业无形资产之间的产权边界,不让企业股侵吞国有无形资产,并成立以原有职工为基础,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统一对企业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阻止承包、租赁经营过程中流失国有企业无形资产

1.承包和租赁经营过程中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是其转换经营机制的常见方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应看到,这儿也是流失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一条不可忽视的渠道。主要表现在:

⑴不少国有企业承包、租赁时没有经过规范的招标程序,对无形资产未作任何评估,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没有列入承包、租赁的考核指标内,造成国有无形资产被承包、租赁者无偿使用,损害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⑵承包、租赁基数没有考虑无形资产获利能力变动的影响,使得一些承包、租赁者的大量收入,不是来自经营管理有方,而是来自某些无形资产收益激增。例如,有的国有企业承包、租赁期间,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所处位置从僻静地段变为繁华地段,由此所带来的营业额和利润量大幅度提高,为承包、租赁者带来了很大的收益,而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则遭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占。

⑶有些国有商店原先通过努力创造出本企业商品信得过的形象,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然而,承包后为了增加收入,将一部分柜台租给私营业主或个体户经营,结果商品质量和后续服务工作难以保证,引起企业信誉急剧下降,因而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损失。

2.阻止承包和租赁经营过程中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措施。

要阻止国有企业在承包、租赁经营中流失无形资产,必须进一步完善这两种经营方式:

⑴充实和加强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方面的专门法规,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一样应进行全面评估。承包制或租赁制企业的考核指标须包括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内容,并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签订、审计和兑现承包、租赁合同,避免承包、租赁者无偿使用国有企业无形资产。

⑵制定承包、租赁基数,应考虑无形资产的实际报酬和潜在收益。可用签订合同确定承包、租赁基数时的无形资产利润为基础,确定一个无形资产利润上下浮动的正常限度。当无形资产获利能力发生变化时,凡在正常限度内,均由承包、租赁者按合同规定自行处理;超过正常限度部分,上缴国家财政;低于正常限度部分,由承包、租赁者设法补齐。

⑶承包制国有商店出租柜台增加收益,本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为一时小利毁数十年之誉的做法得不偿失,应尽力避免。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继续发生,必须全面增强创名店保信誉的意识,并通过加强管理监督和有关措施,促使国有商店在不损害乃至巩固、提高本店信誉的前提下,向其他厂商出租柜台。

(四)防止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流失国有无形资产

1.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近年来,由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是:

⑴企业长期亏损,因而声誉下降,形象扭曲,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也随之自然贬值。

⑵不少企业创造发明的成果,没有及时申请专利权,任由其他厂家自行仿制,或在获得专利权前早已泄露了制造和使用秘密,丧失了这部分专利产品生产、转让可得的收益。另外,因泄密造成非专利技术诀窍、软件、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损失,也相当严重。

⑶没有高度重视商标的设计和保护。许多国有企业设计的商标只有图形符号,没有与之密切相关的字体、色彩和组合形式。其画面又往往过于强调具体图像,显得复杂繁琐,不利于视觉的识别和在瞬间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无法发挥商标标志所应有的作用。有些企业由于不注意寻求法律保护,商标被人仿冒甚至先行注册而造成经济纠纷。还有的企业忽视著名商标将会带来的可观回报,以低价将其转让。

⑷有的国有企业主管供销的负责人,把用国家的资金建立起来的供销网络,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私自转给家人或亲友兴办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侵吞国有企业供销网络的收益权。这是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不可忽视的一条重要渠道。

2.防止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流失国有无形资产的对策。

为了有效地防止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流失,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⑴通过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起协调、稳定、灵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起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把增强微观活力与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宏观调控结合起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努力扭亏为盈,重视企业形象设计,避免因亏损而减少国有无形资产。

⑵健全创造发明成果的经营转化机制,完善对有贡献科技人员的奖励办法,促使他们在研制新产品,以及对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制作方法开展创新活动时,自觉做好保密工作,及时为新发明申请专利权,设法维护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合法权利,防止发生专利侵权行为。还要努力做好非专利技术诀窍、计算机软件和企业内部情报的保密工作,尽量减少这些方面因泄密所造成的损失。

⑶创造普遍重视商标的浓厚经济氛围,推动企业不惜花大力气潜心研究和制作商标,并逐步做到:巧妙地把商标与标志合二为一,使其既能正确体现企业或产品的面貌特征,又能将图形、字体、色彩及其组合方式有机地构成一个整体。进而把商标标志作为企业形象设计的基石,运用同一符号图像代表企业和产品,并将其专用文字造型、专用色彩、专用图案灌输到包装、广告、名片、信封、信笺等等一切媒介上,迅速传播和扩散开去,给消费者以统一深刻的印象,使人一看到这个商标,就知道是哪类产品、哪个企业的产品。还要促使企业注意充分运用法律等武器保护商标,尤其是保护著名商标。著名商标,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而往往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自信心与创造力的象征。我国许多有远见的企业家已深深懂得这个道理,正在为保护著名商标作出不懈努力。例如,当年驰名中外的“美加净”被“露美庄臣”一口吞下后,这家合资企业的中方总经理以“创名牌,扬国威”为口号,重返母厂,终使“美加净”东山再起,并且在国际市场上与英美法日德的名牌齐肩。

⑷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增强企业引资融资能力,减少因资金短缺降低合同履行效率。确保企业把守信用、重合同作为基本经营原则,特别是确保企业按规定严格履行产品购销、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科技协作等方面的优惠合同,使它们与其他无形资产一样,能为企业带来超出有形资产利润的收益。

⑸充实、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条例细则和规章制度,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健全监督体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纪律和思想政治工作手段,严格禁止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运用国有无形资产谋私利。



    [1] 本文作者张明龙,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要报》摘载,供中央领导决策参考;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工业企业管理》1996年第12期全文转载;1998年获浙江省社联第二届邓小平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999年获浙江省政府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郭大力王亚南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55.

[3] 巫宝三主编.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J].商务印书馆,199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