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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的工资政策

发布人:zml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3日 16:36:27  浏览量:

工资政策是收入分配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关系到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过五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还进行过十几次大大小小的局部工资调整,先后运用统一工资标准政策、结构工资制政策、职级工资制政策,以及兼顾效率与公平导向政策等,分别理顺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逐步构建全国工资的合理调控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系统考察这些工资改革或调整的原因、措施及成效,进而揭示我国工资政策的变迁规律,对于早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工资体系,是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的。

一、新中国建国初期的收入分配政策

(一)采取不同系列收入分配制度并存的政策

1.供给制与工资制同时存在的情况。

由于老解放区与新解放区有着不同的收入分配形式,而新解放区从旧社会留存的工资制度又相当混乱,甚至五花八门,为了有利于社会稳定,当时采用的政策,是允许多种不同系列的收入分配制度同时存在。

这项政策的具体表现是,老解放区职工以供给制为主。而供给制又分为完全供给制和部分供给制两种。实行部分供给制的,其中有一部分属于工资制收入。而工资制又存在不同形式,有的直接发放货币,有的按照一定实物基础计算出多少货币。新解放区职工以工资制为主,这种工资制基本上都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少数由老解放区派往国营企业进行接管工作的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仍然实行原来的供给制。

2.各类人员分别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的政策规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根据当时的经济条件,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收入分配政策大体分成三种情况:

⑴解放区来的老干部个人收入全部实行供给制形式。

⑵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学生没有家庭负担的,个人收入实行供给制形式,有家庭负担的实行工资制形式。

⑶在国家机关中留用的旧政府职员,在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我政府机关工作的按其参加工作时的规定,个人收入实行供给制或实行工资的,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收入除自愿实行供给制的以外,一律实行工资制形式,按国家制定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获得收入。

(二)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供给制

供给制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对部分工作人员实行免费供给生活必需品的一种分配制度。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住、行、学习等必需用品和一些零用津贴,还包括在革命队伍中结婚所生育的子女的生活费、保育费等。供给制是一种平均分配的形式,带有战时共产主义分配制度的性质,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供给制的实施过程,大体可分成两个阶段。

1. 供给制的第一个阶段。

1949年10月至1952年2月,是实行供给制的第一个阶段。它基本上保留了革命战争时期实施的供给制办法。这一时期,采用供给制获得个人收入的,国家机关人员占80%以上,事业单位人员占30%~40%。此时供给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供给标准较低,大体平均,略有差别。供给项目和供给标准,以及享受大灶、中灶和小灶的条件全国统一。当时,部队师级及以上干部为小灶,团营级干部为中灶,连级干部以下为大灶。地方上比较复杂,而且各地区有些差别,大体是:县级及以上干部和重伤员为小灶,科、区级干部及轻伤员、产妇等为中灶;一般干部和勤杂人员为大灶。供给范围不仅要保障每个工作人员的个人生活需要,还要保证一部分家属的生活开支。

1950年2月,政务院为统一全国财政开支,推出《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草案》。6月,对这个《草案》作出修改,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小、中灶伙食待遇标准的规定》,提出依据工作人员职务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确定享受小灶或中灶待遇。9月,把草案变为正式文件,公布了《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

该文件对全国实行供给制人员的个人生活标准做出如下规定:⑴菜金及燃料每人每日供给标准:大灶菜金按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计算,燃料按原煤1斤4两或木柴2斤计算;中灶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原煤1斤14两[1]或木柴3斤;小灶菜金按大灶3.7倍计算,原煤2斤半或木柴4斤。⑵食粮:定量为每人每日米1斤半(小米、大米、高梁米同),并规定了细粮调剂的比例和折合率。⑶服装:大衣、蚊帐、草帽、棉鞋、棉衣用棉、棉被用棉,均按地区寒暑程度规定不同标准。⑷津贴费:按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分级按实物标准配给。

这个文件还对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等个人生活的供给标准作了规定。对公用开支部分,包括公杂费、水电费、学习费、出差(调遣)旅费、会议费、家属招待粮、夜餐费、车马费、马草料定量、装备费、电讯费、临时特别费、修缮费、开办费、学校公杂费等都一一做了明确规定。对个人生活部分的供给发放办法,是包干还是直接供给,由大行政区或直属省(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此后,随着国家财政状况越来越好,供给制也跟着不断修改完善,供给项目逐步合并、简化,供给标准不断调整,并逐步提高。特别是,在个人生活部分的供给办法方面,做出较大改变,把原来按照各项单列分别规定标准直接发给实物或以小米为计算单位折款发给的方式,改为合并一些项目折算成米价或以“供给分”包干形式发给。

2. 供给制的第二个阶段。

这个阶段起始于1952年3月,其主要标志是,通过统一增加津贴来改进原有的供给制。在供给制实行的第一阶段,由于国民经济处于恢复之际,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建设事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仍然通过原来的供给制来安排。由于这个供给制标准规定的个人生活部分和杂支部分,一直维持较低水平,因此许多应该解决的问题未能得到合理解决。

1952年2月,为了有步骤地妥善处理上述存在的问题,政务院公布《各级人民政府1952年供给标准》,增加了津贴费等项内容,自3月份起开始试行。该《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个人供给部分和公用开支部分。在个人供给部分中有生活费、津贴费、服装费、小伙食单位补贴、伙食特别补助、老年优待金、保健费、妇婴费、保姆费、病号贴补、家属招待费、医疗费、过节费、干部家属补助费等项费用的供给标准。在公用开支部分中有办公费、水电(或灯油)费、学习费、机关书报费、电话费、车马费、市内交通费、烤火费、旅差(调遣)费、会议费、临时特别费、埋葬费等项费用的供给标准。

1952年7月5日,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各级政府、军队、学校、党派和人民团体供给制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原来由机关生产和“小公家务”开支的,现在一律按照统一增加津贴的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开支。这个办法自1952年3月份试行,各地已经积累了不少的试行经验。政务院在总结这些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将试行的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表加以修订,同时为了适当地提高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又制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并颁发。

1952年8月4日,政务院公布《关于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1952年供给标准>中几个项目的规定》,其中个人供给部分中的津贴费改为按照政务院规定的新标准执行,其他费用如老年优待金等也作了一些调整。公用开支部分,办公费中的中央(包括各直属机关)和各大行政区两级机关干部,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0~15工资分改为15~20工资分,省(市)级每人每月由8~12工资分改为12~15工资分,以下各级干部的办公费供给标准也都有所提高。水电(或灯油)费原供给制人员的标准要比工资制人员高,现改为不论供给制、工资制人员,一律每人每月按自来水1吨半,电2度计算。把原标准内的学习费和机关书报费两个项目合并改为学习书报费,并对区级及其以上各级机关干部每人每月的开支作了规定。新规定还对电话费、车船费等项目的供给标准做了改动。

供给制第二个阶段从表面上看,主要是统一增加津贴,试行时间也不长,但它对供给制的变动产生了深刻影响,也为日后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奠定了扎实基础。其完善或修改的内容主要有:⑴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机关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原来国家机关干部只按职级笼统划分了几个标准,而勤杂人员则只有1个标准,本次改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职务,划分了10等、共24级。职级相同或相近的职务规定1个津贴标准或1个职务1个津贴标准,各职务的津贴标准没有出现交叉现象。⑵把原来以工资分为工资标准的计算单位,改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⑶大幅度提高高级领导干部的津贴标准,扩大了最高等级与最低等级津贴的倍数。伙食仍分大灶、中灶和小灶,服装标准也与原来一样。津贴加上伙食、服装的最高标准,是最低标准的21.09倍。⑷取消了普通津贴、保健费、高级干部特别津贴;老年优待金区长级以下人员年满50岁的照发,其余人员一律取消;家属招待费县长以下的照发,其余人员一律取消;小孩保育费、保姆费和技术津贴均照原规定保持不变。⑸取消了由机关生产和“小公家务”来解决的费用。全国解放后,机关生产获得很大发展,对于解决机关经费困难,如工作人员生活福利、家属补助、办公杂支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从“三反”运动反映出的问题,发现机关生产带来了许多比较严重的流弊。1952年1月至3月,政务院召开多次会议,最后决定:一方面结束机关生产,另一方面统一增加工作人员津贴,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这笔开支。

二、开始建立新型工资等级制度

(一)最初建立或存在的工资制

1.解放较早的东北地区建立的工资制。

东北地区在1949年,就建立了体现等级差别的新型工资制。这个工资制,规定工资标准由13等39级组成,另外还有等级之外5级(学徒等级)。工人与职员实行同一工资标准,称作“一条龙”工资制度,用等级线区分各行各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差别。以此为基础,1950年和1951年又对工资等级制度进行两次调整和完善。经过调整和完善后,企业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划分为5类产业,执行5种不同的工资标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实行24级工资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国家机关的行政人员实行23级工资制。

2.其他新解放区实行“原职原薪”的工资政策。

在东北以外的关内新解放区,为了便于接管,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对广大职工实行“原职原薪”的工资政策。通常以职工本人解放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当时当地的物价水平,折合为一定数量的实物,然后用货币支付工资。有些地方,由于发现一些问题,也及时根据具体情况,对职工原有工资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如山西省太原市发现原来工资水平过低,在实行“原职原薪”方法不久,就以提高工资水平为前提,拟定出新的职工工资等级制度,以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这一期间,采矿、建筑以及码头搬运等行业,结合民主改革运动,逐步废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把头制度,使工资制能够体现新社会的要求。

(二)探索建立新型的等级工资制

1.研究制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1949年底前,国家在政府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中实行工资制,但当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而是采取临时借支的办法。1949年12月,财政部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规定的暂时借支工资标准是:部长、副部长级每月小米不得超过1500斤;司、局长级(含相当于司、局的处)每月小米不得超过900斤;处长级(含相当于处的局、科)每月小米不得超过700斤;科长级每月小米不得超过500斤;科员级以下每月小米不得超过350斤。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同时附发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试行工资标准表》、《中央直属机关厅局、司辖的副处长以上新参加工作人员试行工资表》。在这个《试行规定》中规定,除原已实行全部工资制的机关,如铁道部、邮电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海关、银行等机关,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外,其他全部实行供给制或部分实行供给制的机关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律从1950年1月1日起按这次颁发的试行工资标准表执行。这个工资标准没有等级序号,只有25个工资米数(以小米斤数为计算单位),最高3400斤小米,最低120斤小米,最高标准是最低标准的28.33倍。一个职务占用几个工资米数,交叉累进。凡是在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按当时规定,实行供给制或工资制待遇的,一般不再变动。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以外,都暂时按照这个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家庭生活确实困难而无法解决的,予以适当照顾。专家、高级技术人员的工资或实行供给制待遇的津贴,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按政务院核准,在政府机关中兼有两个职务以上的,以其兼职较高的工资发给,但不得兼领;在社会上有固定收入又在政府兼职的,酌发一定车马费,不再发给工资。

2.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

1951年11月,中央人事部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各类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等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按职务分为8等,每等又分若干级。把以小米为计量单位的工资制,改为以“工资分”为计量单位。各职务的工资级别不交叉,工资额虽有交叉,但交叉的工资分不发尽相同。该工资标准的最高等级为1730分,最低等级为91分,最高等级是最低等级的19倍,比195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资标准,最高等级与最低等级相关28.33倍,缩小了了9.33倍。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为11级,加上特级共12级,按产业划分11类工资标准,每类产业工资标准又列高、低两排工资分类,各机关可在这高低两排工资分类内确定适合本机关实际情况的工资标准。

上述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只是国家机关,也包括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单位。有些地区也参照执行了,但东北、内蒙、上海、广州等地区,仍执行各自较高的工资标准,至1954年6月,根据国务院决定改为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

当时,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工资管理工作与行政经费管理工作是密切结合的。原由中央财政部直接负责的中央级(包括党派、团体)行政经费管理工作,根据政务院的决定,从1951年5月起,改为由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1954年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单位为82个,预算涉及人数为75909人(包括大区10500人)。这个时期,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了由中央财政部、人事部牵头组织的供给制改革工作,并从制度改革入手,对机关事务(机关后勤)收入分配工作进行了初步的改革。

3.按大行政区分别建立新型工资制。

1950年,劳动部召开了全国工资改革准备会议,确定了改革旧工资制的三项原则:一要在可能范围内把工资制改得比较合理;二要照顾现实,尽可能做到为大多数职工拥护;三要照顾国家财政经济能力和工农关系,不可多增加国家负担。

1952年前后,按大行政区分别对旧工资制进行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⑴统一实行以“工资分”为工资的计量单位。“工资分”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工资标准,它内含价值以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为基础。当时,全国物价虽然已经初步稳定,但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仍然时有波动,而且地区之间的物价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还不能实行直接用货币支付的工资制度。为了适应这种情况,规定了一种既能在全国范围内统计、核算,又能基本反映各地生活消费和实际物价差别的统一的工资计量单位。

⑵各大行政区分别建立职工工资的新型等级制度。国营企业大多数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少数实行7级制或6级制。职员多数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各大行政区还分别规定了产业工资关系,如工人工资的产业类别,东北、华东、西南地区分为5类;中南、西北地区分为8类;华北地区分为9类。每类产业又分为若干类企业,分别执行若干种工资标准。通过这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调整,基本废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工资制度,初步协调了全国国营企业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调整了不同产业之间职工的工资关系,改善了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同时也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水平,改善了职工的生活状况。

4.工资制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特点。

1949年至1954年,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工资制呈现多样性特点,它既可以与供给制并列存在,又可以单独出现,而且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工资等级与标准。这种现象,是由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存在较大差别决定的。这一时期,劳动就业和工资工作管理也比较灵活,使工资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当时,各大行政区、省市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提级加工资,由企业按照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自行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件单价和超额奖励等,一般也由企业依据自身生产需要和条件确定。

1954年后,撤消了各大行政区,加强了中央直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个人收入分配的管理权限也逐步集中到中央。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

1.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文件。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

该文件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办法,在过去革命战争年代,曾发挥过重大作用;但在当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它已不符合“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国务院决定,把供给制一律改为工资制,以便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

文件指出,由于全国物价已经稳定,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5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生活的实际需要,同时工资分本身也还存在不少缺点,因此,国务院决定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先行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文件规定,全部实行工资制后,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费及子女入学学杂费等一律上缴租金、交纳费用。

这次工资改革,建立了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 涉及对象的工资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党政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定级标准采用一个职务数级并存,等级线可上下交叉。评定时,按照职务,参考德才和资历来确定具体等级。大致分为国家级1~3级;正部级3~5级;副部级5~8级;正局级8~10级;副局级9~12级,等等。评定为多少级,就拿多少工资。最高行政级的工资数为560元,最低行政级的工资数为19元,最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29.5倍,是建国以来工资档次拉开最大的一次。

这次工资改革,还确定了工资的地区类别。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高低和生活费用开支、交通条件以及平均收入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把全国的工资区分成11类,如台州为3类地区,北京为6类地区,上海为8类地区,西宁为11类地区。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也越高。规定以1类地区为基准,每升高1类,工资标准增加3%。

三、开展首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

(一)实行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 提高工资方面存在年度不平衡现象。

新中国成立以来, 政府以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为依据,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同时,各地区和各部门也进行过一次或多次工资改革和调整,初步建立起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度。这对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生产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但是,提高工资的过程,也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做法。例如,1953年前,各部门每年均以较快速度提高工资,而1954年和1955年不少部门几乎没有涨过工资,原因是这些部门的工资标准没有调整,一些不合理的奖励和津贴制度被取消后,合理的奖励、津贴制度没有马上跟着建立起来,同时对职工的升级控制过紧,致使这些部门平均工资的提高速度,较大幅度地低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加上副食品的价格有些上涨,引起一部分职工的实际工资没有上升,反而有所降低。

2.现行工资制存在不符按劳取酬原则现象。

以往多次进行的工资改革,并没有完全清除旧社会工资制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因素,随着社会生产和经济建设的快速推进,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导致现行的工资制存在一些背离按劳取酬原则的现象:

⑴平均主义现象相当严重。例如,同一地区内性质不同的产业部门,工资标准应该有所区别,但却在实施同一工资标准。同一企业内不同劳动性质的岗位,应该有一定工资差别。然而,高温工作与常温工作之间,井下作业与井上操作之间,甚至计件劳动与计时劳动之间,其工资标准几乎都是一样的。另外,工资等级规定,也存在平均主义倾向,最高等级工资标准与最低等级工资标准差别小,各级系数间的差别又有许多不合理之处,这致使工人越是升到较高的等级,工资提高的百分比反而越小。

⑵同一产业工资标准不统一。依据按劳取酬原则,在同一产业内部,性质相同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应该是一样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东北地区,同是钢铁产业部门的生产工人,7个工厂就有5种不同的一级工资标准,最低的与最高的相差7%。

⑶同一产业技术等级评定方法不一致。按劳取酬原则要求,具有同类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人,应该取得相同的收入。由于当时的技术等级标准,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又存在标准内含不统一,评定方法有较大差别,使得同一产业内做同性质工作而熟练程度又相同的工人,由于所在企业不同,熟练程度等级评定出现相差两三级之多。当然,熟练程度等级相同的工人,因个人劳动业绩不同而导致实际工资不同,是常有的事,也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工人熟练程度相同而评定出不同等级,从而产生不合理现象,那是应该给予改正的。

⑷现行工资标准不能体现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建设的需要。分析不同产业部门可以看出,国家亟需优先发展的、劳动复杂程度和繁重程度较高的产业,现行工资标准往往并不高。相反,有些普通的、劳动复杂程度和繁重程度较低的产业,现行工资标准却往往比较高。与此同时,分析不同地区可以看出,有些重点建设地区的工资标准,反而低于一般地区的工资标准,影响从一般地区向新建重点工业基地调动职工。

上述现行工资制中存在的问题表明,进行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是非常必要性的。同时,也表明,这次工资改革的目的和任务,是要在适当增加工资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原有工资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统一现象,贯彻统一的工资政策,建立起全国统一、比较合理的工资制度。

(二)首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政策的主要内容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会议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7月4日发布实行。自此迈出了第一次全国性工资改革的步伐。本次工资改革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

本次全国工资改革要求,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以消除工资分和物价津贴给工资制度带来的不合理现象,并且简化工资计量标准和工资计算手续,便于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度。根据各地区发展生产的需要,物价生活水平和现实工资状况,规定不同的货币工资标准。对于物价高的地区为了避免出现过高的工资标准,将采取在工资标准以外,另加生活费补贴的办法。生活费补贴,将随着物价的调整而调整。

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企业职工的工资等级制度。

本次工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按产业、按部门统一了企业职工的工资等级制度。对企业职工的工资等级制度主要做出了下述改革:

⑴制定工人工资全国统一的标准。通过本次全国工资改革,全国形成了工人工资的统一标准,并使不同产业工人分别实行不同等级工资制:普通制造业实行8级工资制,建筑业实行7级工资制,纺织运转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邮电工人实行职务工资制等。文件明确规定,熟练劳动与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与轻易劳动,其工资标准应有比较明显的差别。并规定,适当扩大高等级工人和低等级工人之间工资标准的差额;做到高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常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井下作业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井上操作工人的工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高于计时工资标准等,用以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现象。据对11个产业统计发现,工人工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的倍数,平均扩大了20%。同时规定,为使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

⑵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文件规定,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应该根据其所任职务进行统一规定。每个职务工资可分若干等级,高一级职务和低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线,可适当交叉。对于技术人员,除按其所任职务评定工资外,对技术水平较高者,应加发技术津贴;对企业有重要贡献的高级技术人员,应加发特定津贴,务使其工资收入有较多增加。有些高级技术人员的现行工资标准高于新定职务工资标准的,可给他们单独规定工资,使其工资仍有所增加。对于某些地区和某些产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如果目前按职务统一规定工资标准确有困难,可单独规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但必须注意与实行职务工资的同类技术人员之间的工资水平适当平衡,不能差别过大。按照本次改革的要求,大多数企业的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拟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划分为4类产业,每类产业再分为4类企业,在企业内部又划分为3类科室、4类职能人员,每类职务分别规定了几个不同的工资标准。显然,这样的职务工资制过于繁琐,同时也与我国企业管理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实行不久就遭到普遍批评,提出要求合理归并,后来对此作出了较大修改。

⑶进一步完善计件工资和奖励、津贴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各产业都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件工资制的计划,以及统一的计件工资规程。凡是能够计件的工作,应该全部或大部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时,必须建立并且健全定期审查和修改定额的制度,保证定额具有技术根据和比较先进的水平。实行计件工资标准的时候,应该由低到高,逐渐增加,并且必须同时修改落后的定额。文件规定,改进企业奖励工资制度。各主管部门应根据生产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奖励办法,积极建立和改进新产品试制、节约原材料、节约燃料或者电力、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超额完成任务等奖励制度。文件还规定,改进津贴制度。审查现有的各种津贴办法,克服目前津贴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建立和健全生产上必需的津贴制度。

此外,还制定了普通工、勤杂工、炊事员、汽车司机等工种和学徒工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

3.调整产业、地区和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

本次工资改革,在处理产业之间的工资关系方面,采取向重点产业倾斜的政策。于是,根据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排列产业前后顺序,使重工业企业比轻工业企业职工工资有较多增长。

在处理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方面,采取向重点建设地区倾斜的政策。因此,依据重点建设地区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较大,某些沿海地区工资也稍有增长的原则进行调整,使重点建设地区的工资标准有较多提高。

在处理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方面,采取向直接生产部门职工倾斜的政策。确定直接生产部门的职工工资,比其他部门职工工资有较多的增长幅度。

在在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方面,采取向企业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知识分子倾斜的政策。规定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一般高于同级管理人员。同时,给教授、高级科研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高级知识分子规定较高的工资标准。

1956年实行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工资改革,统一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从而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和相应的运行机制。自此开始,解放初期延续实行的供给制全部改为工资制;同时形成了干部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以及制造业工人的8级工资制;并根据企业特点分别实行计时、计件、奖励和津贴等工资形式。国家统一制定全国职工工资计划、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统一安排职工提级加工资。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谈到收入分配制度时指出:“8年来,不仅工资水平提高了,职工生活改善了,并且从根本上改变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的工资制度,建立了基本上符合社会主义按劳付酬原则的工资制度。”

四、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调整政策及特征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调整政策

1958年大跃进期间,为了大办钢铁、大办地方工业,许多中央掌握的宏观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各省市、自治区可以自行控制工资总额,自行安排增加职工。下放收入分配和劳动就业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但由于没有形成配套制度,相关管理工作未能及时跟上,特别是受“左”的思想影响,急躁冒进,提出不切实际的高指标,致使短短二三年时间全国职工总数增加一倍以上,每年多支出工资几十亿元。

大跃进以来的五年中,全国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减0.6%,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递减5.4%。正常的收入分配制度被打乱,把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说成是“钞票挂帅”、“物质剌激”,迫使许多企业停止采用。

这一期间,由于生产下降和财政紧张,无力给职工普遍增薪,仅在1959年给不到30%的职工升了一级工资,1960年和1961年对一小部分小学教师和煤炭、矿山、森工和石油工人调整了一次工资。又由于增加了大量低工资职工,到1962年全国全民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货币工资,比1957年下降7.1%,年均递减1.5%,联系同期生活费指数上升的因素,职工实际工资年均递减5.4%。

1963年~1965年,国民经济经过全面调整得到了较快恢复和发展。不少企业在试行《工业七十条》中,又陆续恢复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在劳动生产率提高和财政状况转好的基础上,1963年给40%的职工提了一级工资。1965年与1962年相比,全国职工货币工资平均提高了10.1%,年均递增3.3%。这一期间,市场供应充裕,物价逐年回落,如果考虑同期生活费指数下降因素,职工实际工资年均递增7.2%左右。

“文革”开始后,以往建立起来的收入分配制度遭到全盘否定,按劳分配原则被诬蔑为“产生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宏观管理出现了异常混乱的局面。计件工资、奖励制度、定额管理、技术考核和职工升级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办法被废弃。1966年~1976年的11年间,由于国民经济增长缓慢,劳动生产率下降,只对大约30%的低工资职工调整过一次工资。此间,职工货币工资年均递减0.5%,若是综合考虑生活费指数上升因素,实际工资年均递减0.7%,绝大多数职工的实际工资都降低了。同时,十多年的工资冻结,导致收入平台叠起,出现了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和不干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现象。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工资制度及其政策的典型特征

改革开放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从其建立以来,不管怎样变化,都是在计划经济框架内进行的,反映计划经济的要求。[2]其政策的典型特征是:

⑴国家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和工资水平。

⑵国家建立统一的津贴制度、奖励制度和福利制度。

⑶国家确定统一的增资时间、增资比例和增资数量。

⑷同部门或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全国一致,不同部门或不同行业稍有差别,不同区域有一定地区级差。

⑸企业工资总额与自身盈利量无关,职工工资多少与企业经营好坏无关,也与本人工作的努力程度无关。

⑹只具福利型的配给功能,对生产要素的投入不起保护作用,对生产要素的贡献没有激励效果。

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政策,在否定旧社会遗留的工资制度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经长时间推行,导致了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压抑和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大大降低了社会劳动生产率。

 



[1]当时通行1斤等于16两。

[2] 本节以《工资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发表于《唯实》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