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立国开始,就注重运用保护性政策促进创新活动,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为了有效地促进发明创造,美国把保护专利权写入宪法,并以宪法为依据颁布专利法。进而,围绕专利法,制定一系列与其相配套的创新成果保护法规,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占有、转让和扩散等各道环节,都形成了有法可依的保护措施。同时,在联邦政府工作机构中,设立专职负责维护专利权的专利商标局。这样,美国通过加快专利保护的立法过程,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专利制度,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专利保护体系。[1]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及效果
(一)奠定专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基础
1787年9月17日,美国诞生了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制宪会议上,由农场主、商人、律师、银行家和军官等组成的55名制宪代表,在讨论政府的公共政策时,进行了一场又一场激烈的辩论,但是,在通过有关专利保护的第1条第8款第8项时,他们的意见却惊人的一致,其内容是:“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
建立专利保护制度,英国虽然早在14世纪就已开始,但他们起初的保护措施,仅以特例形式由国王批准拥有垄断权,尚未形成法律条文,一直到过去近300年后的1624年才制定《垄断法规》加以规范。而美国从建国开始就运用国家的根本大法来保护创造发明,把专利权写入第一部宪法。美国以宪法保护专利权,实际上是运用整个国家制度来保障发明创造,从而确保创新者能够获得研究开发及其成果商业化的成功。这大大激发了美国公民的创新动力,促使他们产生发明创造的愿望,并采取实际行动加入到创新者队伍中。宪法中有了专利保护条款,也为《美国专利法》的产生奠定了立法基础。
(二)专利制度的产生
1790年4月10日,美国总统以宪法为依据,签署了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含七个部分,文字不多。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而且要实用,并足够重要。发明者接受专利授权时要向国务卿递交发明说明书,若有必要还得提交实物模型。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不超过14年。发明者提交的专利申请,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审查,他们的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上诉。当时的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成了美国首位专利审查官。
1793年,专利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更加明确地阐述了可授权对象的定义:“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技艺、机器、制品和物质的组合以及在任何技艺、机器、制品和物质的组合方面的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这个定义被日后的专利法长期沿用,当今美国专利法的可授权对象定义,也与此基本相似:“任何人发明或发现新而有用之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1793年的专利法,还把原来的实审制改成登记制。至此,美国早期的专利制度基本形成了。
(三)美国专利制度的作用及效果
著名作家马克·吐温在谈到专利制度时,用了一个有趣的比喻,他说:“没有专利局和完善的专利法的国家就像一只螃蟹,这只螃蟹不能前行,而只能横行和倒退。”
以专利法为基础建立的美国联邦政府专利制度,保护了发明创新者的权益,同时也激发和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创造热情。自此以来,美国成了发明家的天堂,各种各样的发明,如雨后春笋般从各个领域冒了出来。著名发明家爱迪生正是在这块肥壤沃土中迅速成长起来,开创了一个发明创造的新时代。爱迪生自从1868年10月发明“投票计数器”,获得生平第一项专利权以来,一生共完成2000多项创造发明成果,名下拥有1093项专利。他在1879年创办了“爱迪生电力照明公司”, 1890年改组为“爱迪生通用电气公司”, 1892年与汤姆·休斯顿公司合并成立通用电气公司。它后来发展为美国最大的公司之一,并在电气领域维持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统治地位。据美国国会1922年的一项统计显示,爱迪生使美国政府在50年内的税收增加了15亿美元。另据192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全世界用在与爱迪生发明有关的事业上的资本数量,达到157.25亿美元。
美国总统林肯形象地总结过专利保护政策的作用,他说:“专利制度就是将利益的燃料添加到天才之火上。”这句话,至今仍刻在美国商务部的大门口上。美国从林肯总统执政的最后一年1865年开始,至1900年的35年间,经过正式批准登记的发明专利达64万余件,远远多于其他国家。美国依靠强大的科技创新实力和成果,很快在以电气化为标志的第二次工业革命中独占鳌头。
二、19世纪美国专利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19世纪美国专利制度创新概况
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构建起来的。19世纪美国专利法进行过10多次修订和充实,其中修改较大的有两次。一次发生在1836年,主要是把专利由登记制又重新改为实审制,通过加强申请审查提高专利质量。另一次发生在1861年,主要是调整专利的保护期,并进一步完善专利的审查程序。
(二)19世纪美国完善专利制度的具体措施
这一期间,美国对专利主体内涵、保护对象、限制性条件和管理机构等作了调整,专利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1.修改专利的内涵。以法院判例为据而不是以成文法形式,对“发明”的定义做出补充,要求一项发明不仅是新的和有用的,而且必须具有显著的进步。
2.扩大专利保护对象。确定给制品或在织物上原创设计的新印刷图案授予专利权。
3.调整专利的保护期。
⑴延长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由原来不超过14年,改变为由授权日起计算到17年止。
⑵外观设计专利,允许申请者在3年半、7年和14年三个时段中选择一个保护期。
4.放宽限制性条件。
⑴放宽专利权人的限制。先是允许已在美国居住两年以上的外国人获得专利权,再把专利权人扩展到有意成为美国公民的所有外国人,最后解除了对可以获得美国专利的国籍或居留期的所有限制。
⑵放宽发明的限制。申请者在申请专利前公开或使用发明,允许有两年的宽限期。
5.充实专利法条款。
⑴增补侵权赔偿条款,规定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处以3倍于实际损失的罚金。
⑵规定对于已经公开使用的发明,不给予专利保护。
⑶规定可以修改专利中的错误以获得再颁专利。
⑷提出防止重复授权,如果同一发明者对于相同发明持有两项专利,则判决第二个专利无效。
⑸规定如果外国专利已被授权,必须在外国专利申请递交后7个月内递交美国申请。
6.加强专利申请的审查。19世纪30年代前,美国执行的专利法是1793年制定的。该法是在专利申请人对审批缓慢深表不满的情况下产生的,为了加快专利审批进程,它用专利注册制度取代专利审查制度,取消了专利委员会,专利授权不再进行新颖性和实用性审查。结果,由此以来登记注册的专利,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因权利冲突而无法确定权属关系的事例数不胜数,由于抄袭欺诈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断增多。针对这种现象,美国在1836年对专利法作了一次较大修改,主要目的是尽力消除旧法留下的缺陷。经过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要求申请者递交发明说明书,并规定专利授权前必须审查其新颖性,还要求申请者具体说明并指出改进或组合的部分,将其作为其发明或发现本身主张的权利。
7.完善专利审查程序。为被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提供司法救助途径,规定可提交给哥伦比亚区法院首席法官进行复审。对于初级审查员已拒绝两次的专利申请,要求指定3名首席审查员听取复审。
8.成立专利局。先把它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部门,13年后,将其划归内务部。
三、20世纪以来美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20世纪美国专利制度进展概况
20世纪前半期,美国的专利法只作了一些细微的调整,没有太大变化。到1952年,进行了一次系统全面的修改,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法和专利制度的基本构架。后来,专利法在1984年和1994年做过两次重大修订,专利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20世纪美国完善专利制度的具体措施
20世纪以来,美国专利制度的完善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完善专利主体内涵。
1952年修改专利法,第一次以成文法而不是以法院判例的形式,补充“发明”的定义:不仅要有新颖性和实用性,而且还要有非显而易见性。同时,改动专利主体原定义的个别字眼,如把18世纪定义中确定的“技艺”改为“方法”,还确定了要素组合的定义:当发明涉及要素的组合时,规定可用功能性描述如说明做某事的“手段”来定义。1995年修改专利法,确定生物技术方法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原则:如果该方法用来制备新的且非显而易见的产品,则该方法是非显而易见的。2002年对专利新颖性的定义进行了修改。2004年进一步修改有关评价非显而易见性时对现有技术的规定,其中给予“联合研究协议”明确的定义。
2.扩大专利保护对象。
制定植物专利法案,对无性繁殖的植物提供专利保护。进而修改有关植物专利的条款,确定经培养的突变体、突变型、杂交体和新发现的籽苗可以授予专利。
3.调整专利的保护期。
1982年规定,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不再在3年半、7年和14年三个时段中任选一个,而是固定为从授权之日起14年。1984年规定,为了补偿在获准美国国家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人用新药上市许可过程中,造成新药上市延迟而延长专利保护期。1988年规定,为了补偿在获准美国国家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动物用新药上市许可过程中,造成新药上市延迟而延长专利保护期。1994年规定,服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过渡条款, 将专利保护期修改为自最早的申请日起计算20年(代替由授权日起计算17年);并制定为补偿由于专利抵触或需要复审,以获得专利授权的延迟时间,而延长专利保护期的条款。
4.收缩发明宽限期。
把百年前确定的发明者在前使用或在前公开发明的宽限期,由两年减为一年,理由是在现有条件下两年过长,已成工业发展障碍。不久,又把破坏新颖性,作为专利申请宽限期两年减为一年的理由。
5.放宽专利申请、授权和申诉的条件。
⑴放宽证据搜集范围的限制。把申请专利“先发明”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在美国找到发明证据,而将其扩大到世界范围。
⑵废除一项专利不能部分有效的普通法原则,即使在该专利中存在无效的权利要求, 也允许基于有效的权利要求提请诉讼。
⑶放宽对共同发明者申请和使用发明专利的要求,对于两个以上发明者完成的发明,如果无法找到某个发明者,或某个发明者拒绝实施该专利(即使通过合同来限制)时,受让人可以实施发明。同时,还规定共同发明者不必一起工作,或者说每个人都是各项权利要求保护主题的发明者。
⑷允许第三人向专利商标局提交现有技术。
⑸只要发明者授权申请专利,即使没有发明者的签字,也可以接受所递交的申请。
⑹放宽与修改发明者姓名错误有关的法律规定。
6.修改和完善侵权定义。
1952年以新的发明定义为基础修改侵权的定义。1984年补充侵权定义,规定出口可以用来制造产品的成套部件,且如果在美国制造该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权,则该出口行为属侵权行为。1988年规定,进口按照美国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在国外制备产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还规定,仿制药商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申请获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上市许可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但是,为了提交药物上市批准而收集数据的行为,不属专利侵权。1990年,把专利侵权的定义,延伸至外空间的行为。1994年,把侵权行为的定义,扩展到包括许诺销售和出口行为。1996年规定,手术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不负有赔偿责任。2003年,规定解决仿制药申请者,与专利药持有人,侵权纠纷的司法途径。其中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或新药申请(不泄密协议)持有人,在接到仿制药申请者的通知后,45天内谁也不提请侵权诉讼,仿制药申请者可以针对专利权人或不泄密协议持有人,要求法院做出该专利无效或不侵权的宣告式判决。
7.充实专利法条款。
规定权利过宽的专利要求再颁的期限为两年。规定一项专利,一旦通过完整和公正的诉讼最终决定无效,在对该专利的随后诉讼中,即使当事人不同,该证据也可以作为抗辩理由。规定要想维持专利有效,必须交纳维持费。
8.调整专利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
1925年将专利局划归商务劳工部。1929年成立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把专利局决定的申诉,从哥伦比亚区法院移交给它。1975年把专利局更名为专利商标局。1982年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批准与专利侵权或无效有关争端的仲裁解决机制。1984年允许通过仲裁解决抵触申请,还把各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合并为一个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1987年规定美国申请者可以基于专利合作条约,通过欧洲专利局提出国际初审请求。1994年引入申请临时专利申请的机制。
美国国会在2005年6月再次把修改专利法提上议事日程。经过3年多的反复斟酌,众议院在 2007年9月7日通过了《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准备对现行专利法实施55年来最全面的一次修正。新法案的重大修改主要有3处:⑴修改专利持有人的定义,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⑵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设置再审程序,允许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借助该程序,向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无须再向法院提起诉讼;⑶修改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由以往按含有侵权技术的商品数量计算赔偿金额,改为以实际专利技术价值来判断。
四、建立专利保护的专职管理机构
根据专利保护制度建设的需要,美国在1802年建立最早的专利管理机构,1836年成立专利局(USPO),当时作为国务院的直属部门,专门负责专利申请与授权业务,承担发明创造的保护工作。到19世纪初,工作范围逐步扩大,把商标的管理事项也纳入其内。1975年,经国会批准,美国专利局更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目前,它是美国商务部下属的14个局之一,局长需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一般兼任商务部副部长,主管知识产权事务。根据局长提名,由商务部部长委派一名助理副部长,兼任专利商标局副局长。2007年,该局共有8913名政府雇员,其中专利审查员5477人,商标审查员404人。
专利商标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专利授权与商标注册,为发明人提供与其专利或发明、产品及服务标识相关的服务,运用法律管理专利、商标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并向总统和商务部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商务部和其他机构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建议和帮助,通过保存、分类和传播专利信息,帮助、支持创新和国家科技发展。美国专利商标局内部设2个局和6个部委,共8个机构。
1.专利局。负责专利审查及相关工作,包括以下机构:⑴发明人协助计划办公室;⑵专利审查政策部,下设国际联络办公室、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办公室、专利法律管理办公室、PCT法律管理办公室和申诉办公室;⑶专利业务部,下设负责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专利审查工作的专利审查组、专利出版物办公室;⑷专利资源与计划部,下设专利计划与能力分析办公室、专利资源管理办公室、检索与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
2.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及相关工作,包括以下机构:⑴商标审查政策部,下设注册后办公室、申诉办公室、商标协助中心和商标程序控制办公室;⑵商标业务部,下设商标使用办公室、审查前办公室、商标公告办公室、商标法办公室和商标服务办公室。
3.总法律顾问部。主要任务是作为局长的法律顾问,处理针对招聘和培训方面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对美国专利商标局作出的各项决定实施法律审查;在行政特别法庭为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辩护。下设普通法办公室、知识产权法和律师办公室、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商标审理和申诉委员会以及人员招聘和培训办公室。
4.国际部(外事主管部)。负责与国会联系、处理国际事务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维护美国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下设国会关系处、国际关系处和执法维权处。
5.行政管理部。负责美国专利商标局人力资源、合作计划和管理服务。下设公民权利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和行政管理服务办公室。
6.财务与基建部。负责美国专利商标局财务管理与基建工作,下设两个机构,一是财务与审查处,内含合作计划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和采购办公室;二是基建处。
7.信息部。负责制定战略性信息计划和运行预算,开发和维护自动化信息系统;管理计算机设施、设备和通信网络;为重建业务流程提供技术和技术发展方向指导;对所属机构提供政策指导等。下设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系统开发与维护办公室、客户信息服务办公室、IT业务和客户支持服务办公室以及结构、工程和技术服务办公室。
8.专利公共咨询委员会和商标公共咨询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分别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9名由商务部长任命,3名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任命,他们分别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各类用户和工会的利益代表。两个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提供专利和商标在预算和管理方面的建议,供专利商标局参考;检查专利商标局在政策、目标、绩效、预算及费用收入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就上述事务向局长提供咨询意见,并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60天内编制年度报告,提交总统、商务部长及国会司法委员会。
[1] 本文作者张明龙、张琼妮,发表于《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